
歌舞女藝人;賣淫的女性。 宋 王栐 《燕翼诒謀錄》卷三:“又恐其不顧也,則命娼女坐肆作樂以蠱惑之。”《宣和遺事》前集:“那官家與天為子,與萬姓為王……肯慕娼女?我不信。” 魯迅 《南腔北調集·關于女人》:“然而買賣是雙方的。沒有買淫的嫖男,那裡會有賣淫的娼女。”
"娼女"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名詞組合,其核心含義指以提供性服務為職業的女性群體。該詞由"娼"與"女"兩個單字構成:
字源解析(據《漢語大辭典》2003年版):
詞義演變(參《中國古代社會風俗》中華書局): 唐代以前多稱"倡伎",屬樂籍制度下的官方藝人。宋代城市經濟發展後,市井間逐漸分化出以性交易為主的群體,"娼女"一詞始見于《東京夢華錄》,用以區别傳統藝伎
現代釋義(《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7版): 當代定義為"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女子",該詞具有明顯貶義色彩,常見于法律文書及社會學研究領域
相關辨析(《近現代漢語詞彙比較研究》): 與"妓女"存在使用差異——"娼"強調職業屬性,"妓"側重技藝表演。但在現代漢語中二者漸趨混用,唯"娼女"更多見于方言及曆史文獻
文化映射(《中國娼妓史》商務印書館): 該詞承載着中國古代戶籍制度(樂籍)、城市經濟發展軌迹及性别權力關系的多重曆史信息,在《水浒傳》《金瓶梅》等文學作品中常作為社會風貌的觀察窗口
“娼女”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具體解釋如下:
“娼女”最初指以賣淫為職業的女性,後衍生出對道德敗壞女性的貶義比喻。該詞由“娼”(指賣淫行為)和“女”(女性)構成,核心含義與性交易相關。
古代用法
宋代文獻如《燕翼诒謀錄》和《宣和遺事》中,“娼女”既可指歌舞女藝人,也指賣淫女性。例如,宋代官府曾利用娼女吸引民衆參與特定活動,說明其社會角色具有複雜性。
現代語義
現代漢語中,“娼女”多直接指代性工作者,且帶有明顯貶義,常被用于道德批判語境。魯迅在雜文中曾以此詞探讨社會買賣關系的雙向性。
該詞在文學作品中常作為批判符號,如魯迅的雜文,或用于揭示社會問題。需注意語境差異:古代文獻中可能包含中性描述,而現代使用多含負面評價。
若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法律細節,可參考《燕翼诒謀錄》《宣和遺事》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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