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代天子草拟诏命。語出《書·說命上》“恭默思道,夢帝賚予良弼,其代予言”。 宋 樓鑰 《送王正言守永嘉》詩:“使君讀殘萬卷書,古事今事俱了了,便應珥筆侍天陛,不然代言登鳳沼。”《宋史·綦崇禮傳》:“﹝ 崇禮 ﹞再入翰林凡五年,所撰詔命數百篇,文簡意明,不私美,不寄怨,深得代言之體。” 明 張居正 《謝召見疏》:“俾之在閣調理,代言備問,誠之職也。”
(2).代表某方面發表言論。參見“ 代言人 ”。
代言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指代替他人發表言論或表達意見。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
此義項源于古代語境,如臣子代君主發言、文人代他人書寫文章等。例如《左傳》中“代言”即指代君主傳達政令。
特指公衆人物為品牌、商品進行推廣宣傳的行為。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
此用法聚焦商業領域,強調借助個人影響力傳遞品牌信息,如明星代言廣告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廣告法》第38條)。
在文學中可指以第一人稱視角虛構叙事的文體(即“代言體”),如白居易《琵琶行》以歌女口吻抒寫遭遇。
來源:《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4年。
權威參考依據:
“代言”一詞的含義可以從曆史演變和現代應用兩個維度進行解析:
廣義概念
泛指以個人或組織的名義為品牌、産品、政策等公開發表推薦或證明的行為。根據《廣告法》,代言人包括所有通過自身形象或名義推廣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組織。
主要類型
現代代言通過“名人效應”實現商業價值放大,這種“1+1>2”的模式起源于好萊塢,現已成為全球常見營銷手段。
從古代皇權象征到現代商業工具,“代言”的核心始終是“代表發聲”,但應用場景從政治權威擴展至消費社會,成為連接公衆人物與大衆需求的重要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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