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girl taken into the family as a daughter-in-lawtobe;child bride] 從小被婆家領養、等長大再跟這家的兒子結婚的女孩子
見“ 童養媳婦 ”。
“童養媳”是中國傳統婚俗中的特殊現象,指舊時家庭收養年幼女孩,待其成年後與自家兒子正式完婚的婚姻形式。該詞由“童養”(自幼撫養)與“媳”(兒媳)組合構成,最早可追溯至宋代文獻記載,明清時期在貧困地區尤為普遍。
從社會功能角度分析,童養媳制度具有經濟互助屬性。貧困家庭通過收養女童減少撫養壓力,同時為兒子提前解決婚配問題,避免成年後支付高昂彩禮。但這一習俗也衍生出嚴重的社會問題,童養媳多因原生家庭經濟困窘被販賣,在夫家常遭遇歧視性對待,承擔繁重勞動且缺乏教育機會。
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舊時領養人家的小女孩做兒媳婦,等兒子長大後結婚”。該習俗隨着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頒布而廢止,法律明确規定禁止童養媳行為。
童養媳是中國古代社會中的一種特殊婚姻形式,指将女嬰或幼女送至婆家撫養,成年後與婆家兒子正式完婚的女性群體。以下從定義、曆史背景、産生原因及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解析:
童養媳又稱“待年媳”“養媳”,其核心特征是女童自幼被送到未來夫家撫養,成年後直接與男方結婚。這種婚姻形式通常無需傳統婚嫁流程,且女方在婆家身份介于養女與準兒媳之間。
童養媳在婆家常遭受多重壓迫:
1950年《婚姻法》頒布後,童養媳制度被明令禁止,逐步退出曆史舞台。
童養媳制度深刻反映了封建社會的性别壓迫與經濟剝削本質,其消亡标志着中國社會人權觀念的進步。建議通過《中國婚姻史》等專著獲取更系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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