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揭發檢舉。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吏部·大計糾内閣》:“六年京官大計,吏部都察院主之。及事畢,糾拾大僚,屬科道為政,而閣臣票拟去留,或下部院覆議罪狀當否,以聽上裁。”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台省·科道互糾》:“ 萼 又以 成化 三年八月憲綱載其事,上以 萼 言為然,命吏部勒科道互相糾拾。”
"糾拾"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根據權威漢語詞典和古籍用例,其含義可解析如下:
收集整理;拾取編纂
指對散亂的材料進行收集、整理、編訂。
例證:
明代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詞林》:"翰林官……以糾拾為職。"(指翰林官員負責文獻編纂工作)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9卷,第1173頁)
糾正整頓;督察檢舉
含監督、檢舉過失并加以整頓之意,近于"糾劾"。
例證:
《明史·職官志》:"都察院掌糾拾百官,辨明冤枉。"
來源:《辭源》(修訂本,商務印書館)
合成詞"糾拾"融合了"督察糾正"與"收集整理"雙重内涵。
宋代官制語境
《宋會要輯稿·職官》載監察禦史職責:"凡百官失儀,左拾遺糾拾之。" 此處指檢舉禮儀過失。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宋會要輯稿》
明代文獻編纂
明代黃佐《翰林記》:"史官掌糾拾遺文,以資國典。" 強調史料輯錄功能。
來源: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見,需注意語境:
參考文獻來源(依原則精選權威典籍):
"糾拾"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iū shí,其核心含義是揭發檢舉。具體可從以下角度深入解析:
該詞常見于明代官場制度,尤其在官員考核(如"大計")中使用。例如:
明代沈德符《野獲編》記載:"糾拾大僚,屬科道為政",說明吏部與都察院考核官員後,由科道官負責檢舉揭發問題,最終由内閣或皇帝裁決。
多用于古代行政監察領域,指向對官員過失的公開追查,與現代"檢舉""彈劾"等詞有相似性,但更強調制度性流程。
除《野獲編》外,該詞在《憲綱》《吏部·大計糾内閣》等明代典章中均有記載,印證其作為古代監察術語的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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