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live together]∶同住一處
同居的犯人鬧絕食
(2) [cohabit]
(3) 指夫妻一起生活
夫妻同居五台山
(4) 常指未經履行法定結婚儀式而共同生活
他同他所認識的另一個少女同居
(1).同住一處或共同居住。《易·睽》:“二女同居,其志不同行。”《南史·孝義傳上·陳玄子》:“ 義興 陳玄子 四世同居,一百七口。” 唐 李白 《長幹行》之一:“同居 長幹裡 ,兩小無嫌猜。” 阿英 《灰色之家》八:“﹝政治犯﹞每調動到另一個房間裡,就拚命的向同居的人宣傳。”
(2).指同住的人。《宋史·真宗紀三》:“有司請違法販茶者許同居首告,帝謂以利敗俗非國體,不許。”
(3).猶共處。《呂氏春秋·應同》:“勤者同居則薄矣。” 高誘 注:“同居於世。” 唐 張籍 《征婦怨》詩:“婦人依倚子與夫,同居貧賤心亦舒。” 清 李漁 《閑情偶寄·聲容·修容》:“至於非但不相類,不相似,而且相反之物,則斷斷勿使同居,同居必為難矣。”
(4).指夫妻共同生活。《警世通言·範鳅兒雙鏡重圓》:“ 呂公 将回文打發女壻起身,即令女兒相隨,到 廣州 任所同居。” 茅盾 《煙雲》十四:“他和夫人的同居生活雖非古聖賢那麼文雅,可絕不象‘姓 朱 的’信上描繪得那麼不堪。” 曹禺 《北京人》第三幕:“我們幼年結婚,意見不合,實難繼續同居。”
(5).指男女未經結婚而共同生活。 老舍 《四世同堂》二十:“﹝他們倆﹞男的是個小軍閥,女的是暫時與他同居的妓女。” 巴金 《寒夜》四:“他們中間隻有同居關系,他們不曾正式結過婚。” 歐陽山 《柳暗花明》八一:“ 陶華 跟 何嬌 兩人……租了 天官裡 一家人家的後院子,同居起來了。”
(6).古代指未分家之親屬。《漢書·惠帝紀》:“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家唯給軍賦,他無所與。” 顔師古 注:“同居,謂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見與同居業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財也。”
“同居”是漢語中具有多維度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指代“共同居住生活”的行為狀态。根據權威詞典及社會語境,可從以下層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同居”為“同在一處居住和生活”,強調空間共享與生活協作的關系。此概念可涵蓋家庭成員共居、朋友合租等中性場景。《漢語大詞典》補充其隱含“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的時間屬性,區别于短暫性同住。
二、曆史語義演變
古代漢語中,“同居”多指宗族内未分家的共同生活模式。《禮記·内則》記載“父子同居,兄弟異居”,反映先秦時期以父子為核心的家庭結構。唐宋後語義擴展至夫妻共同生活,《唐律疏議》将“夫妻同居”列為法律義務,此時詞義開始與婚姻關系綁定。
三、現代法律定義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明确“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此處特指“持續性共同居住且對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婚外關系”,賦予該詞明确的法律責任邊界。司法解釋進一步區分“同居”與“重婚”,前者屬民事範疇,後者涉及刑事犯罪。
四、社會觀念延伸
社會學研究指出,當代語境中“同居”常指未婚情侶建立類婚姻生活模式。北京大學社會調查數據顯示,2024年我國一線城市青年婚前同居率達37.2%,反映社會對非婚同居的接受度提升。但不同文化背景下,該行為仍存在道德争議,宗教團體與保守社群多持否定态度。
“同居”一詞在不同語境下具有多重含義,結合法律定義和社會實踐,可作如下解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範:
常用“live together”或口語化表達“shack up with”。
示例:
Many couples choose to live together before marriage.
She shacked up with her boyfriend last year.
需注意,法律定義與社會認知存在差異。例如現實中同性同居、短期合租等雖被泛稱為“同居”,但不符合法律意義上的嚴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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