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任用高級官吏,凡由在朝大臣推薦,經皇帝批準任用的,稱“廷推”。《明史·選舉志三》:“内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
廷推是中國古代官僚選拔制度中的專有名詞,特指由朝廷高級官員集體推舉重要官職人選的政治程式。該制度在明代尤為成熟,據《明史·職官志》記載,凡尚書、侍郎、都禦史等三品以上官員出缺時,需經九卿、科道官等高級官員在朝會上公開推舉候選,最終由皇帝裁定任命。
從制度特征來看,廷推包含三個核心環節:首先由吏部提出候選名單,其次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九卿官員進行合議,最後通過朝會辯論确定推薦次序。這種群體決策機制既體現皇權對人事任免的掌控,又反映了文官集團内部的權力制衡。清代史學家趙翼在《廿二史劄記》中指出,廷推制度實質是"以衆議為公,防權臣之專擅",通過集體商議防止個别權臣操縱重要職位任命。
在具體運作中,廷推人選需滿足嚴格資質。據《大明會典》規定,被推舉者須有六年以上地方任職經曆,且需通過吏部考功司的政績考核。萬曆年間首輔張居正改革期間,曾将廷推範圍擴展至地方督撫,強化了中央對地方大員的管控力度。現藏于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的明代廷推題本原件顯示,單次廷推通常會産生二至三名候補人選,皇帝可從中擇優選任,也可否決全部人選要求重推。
廷推是明代選拔高級官員的重要制度,其核心是通過大臣集體推薦、皇帝最終裁決的方式任用重要職位。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廷推指由在朝大臣共同推舉合適人選,經皇帝批準後任命高級官吏的選拔機制。該制度旨在通過集體商議确保選官公正性,同時維護皇權對人事任免的最終控制。
適用範圍
主要針對三品以上及關鍵職位,如:
操作流程
當朝廷遇重要職位空缺時:
與廷議的區别
曆史演變
該制度在明中後期逐漸成為常規選拔方式,清初沿用後廢止。其設計既體現官僚體系對皇權的制衡,也反映君主專制下人事權的集中特點。
注:部分案例顯示,廷推制度在實際執行中可能受權臣影響,如周延儒、溫體仁等曾通過此途徑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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