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任用高级官吏,凡由在朝大臣推荐,经皇帝批准任用的,称“廷推”。《明史·选举志三》:“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会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在外官,惟督、抚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
廷推是中国古代官僚选拔制度中的专有名词,特指由朝廷高级官员集体推举重要官职人选的政治程序。该制度在明代尤为成熟,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凡尚书、侍郎、都御史等三品以上官员出缺时,需经九卿、科道官等高级官员在朝会上公开推举候选,最终由皇帝裁定任命。
从制度特征来看,廷推包含三个核心环节:首先由吏部提出候选名单,其次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九卿官员进行合议,最后通过朝会辩论确定推荐次序。这种群体决策机制既体现皇权对人事任免的掌控,又反映了文官集团内部的权力制衡。清代史学家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指出,廷推制度实质是"以众议为公,防权臣之专擅",通过集体商议防止个别权臣操纵重要职位任命。
在具体运作中,廷推人选需满足严格资质。据《大明会典》规定,被推举者须有六年以上地方任职经历,且需通过吏部考功司的政绩考核。万历年间首辅张居正改革期间,曾将廷推范围扩展至地方督抚,强化了中央对地方大员的管控力度。现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明代廷推题本原件显示,单次廷推通常会产生二至三名候补人选,皇帝可从中择优选任,也可否决全部人选要求重推。
廷推是明代选拔高级官员的重要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大臣集体推荐、皇帝最终裁决的方式任用重要职位。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性质
廷推指由在朝大臣共同推举合适人选,经皇帝批准后任命高级官吏的选拔机制。该制度旨在通过集体商议确保选官公正性,同时维护皇权对人事任免的最终控制。
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三品以上及关键职位,如:
操作流程
当朝廷遇重要职位空缺时:
与廷议的区别
历史演变
该制度在明中后期逐渐成为常规选拔方式,清初沿用后废止。其设计既体现官僚体系对皇权的制衡,也反映君主专制下人事权的集中特点。
注:部分案例显示,廷推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受权臣影响,如周延儒、温体仁等曾通过此途径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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