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朝廷上辯論。庭,通“ 廷 ”。《漢書·公孫弘傳》:“ 弘 奏事,有所不可,不肯庭辯。” 顔師古 注:“不於朝廷顯辯論之。”《宋史·董樞傳》:“會中使自 成都 還,備言其事, 太祖 并召之,庭辯曲直, 仁謙 遂屈。”
庭辯是法律術語,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展開的陳述、質證與辯論行為。其核心目的是通過公開對抗式論證,幫助法官查明案件真相,确保司法公正。庭辯一詞由“庭”(法庭)與“辯”(辯論)構成複合詞,強調在特定司法場所進行的專業性法律交鋒。
從法律程式角度,庭辯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3條規定的辯論原則,包括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及控辯雙方互相辯論等環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7條進一步明确,法庭辯論應當在審判長主持下有序開展,保障各方平等行使辯論權。
庭辯具有雙重價值維度:一方面體現程式正義,通過“兩造對抗”模式制約公權力濫用;另一方面承載實體正義功能,如《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7條規定的“辯論應當圍繞案件争議焦點進行”,确保法律事實最大限度接近客觀事實。在中國司法實踐中,2012年刑訴法修訂後确立的庭前會議制度(第187條)與庭審實質化改革,均強化了庭辯在證據審查、非法證據排除中的決定性作用。
“庭辯”一詞的含義可分為古代和現代兩種語境,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案例或現代法律程式,可參考古籍原文或司法實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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