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livery order;bill of lading(B/L)] 向貨站或倉庫提取貨物的憑據。也叫“提貨單”
向貨站或倉庫提取貨物的憑據。也稱提貨單。 魯迅 《書信集·緻鄭振铎》:“日前獲惠函并《北平箋譜》提單,已于昨日取得三十八部。”
提單是國際貿易與物流運輸中的核心單證,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接收貨物後籤發的書面憑證,用以證明已接管貨物并承諾将其運至指定地點交付收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一條,提單具有三項法律效力:貨物收據功能、運輸合同證明功能及物權憑證功能。
從漢語詞典釋義角度,《現代漢語詞典》将提單定義為“承運人籤發給托運人,證明收到貨物并承諾按約定條件交付的書面文件”,強調其作為貨物交接和結算依據的核心屬性。該單證需載明貨物名稱、數量、裝運港、目的港等法定要素,其籤發意味着貨物控制權的轉移。
提單主要分為三大類:記名提單(明确指定收貨人)、指示提單(憑托運人或銀行指示交付)和不記名提單(持單即有權提貨)。根據商務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同提單類型對應着差異化的風險劃分規則和貿易結算方式。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單具有可轉讓性,其背書轉讓行為構成貨物所有權的法律轉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司法解釋中明确指出,清潔提單(無貨物瑕疵批注)是銀行承兌彙票的必要條件。近年來隨着電子提單的發展,《聯合國電子通信公約》已承認電子提單與傳統紙質提單的同等法律效力。
提單是國際貿易和貨物運輸中的核心單據,具有多重法律和商業屬性。以下為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提單(Bill of Lading,簡稱B/L)是承運人(如船公司)籤發的書面憑證,用于證明以下内容:
根據《海商法》及相關國際慣例,提單具有三大法定功能:
貨物收據
承運人向托運人确認已收到提單所列貨物并完成裝船,記錄貨物表面狀況、數量等信息()。
運輸合同證明
提單雖非運輸合同本身,但作為運輸條款的書面證明,明确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物權憑證
提單持有人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所有權,憑正本提單提貨。這種可轉讓性使其成為國際貿易中貨物買賣的關鍵單據()。
在跨境貿易中,提單常與信用證結合使用,确保貨款與貨物交付的安全性。例如,出口商通過銀行交單時,提單作為核心單據之一()。
如需了解提單具體分類(如海運單、電放提單等)或操作流程,可進一步查閱相關國際貿易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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