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妓6*院。 宋 沉括 《夢溪筆談·譏谑》:“ 石曼卿 為集賢校理,微行倡館,為不逞者所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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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館是漢語中具有曆史語義特征的複合詞,需從語素分解與詞義演變角度解析。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倡”本義指古代歌舞藝人(《說文解字·人部》:“倡,樂也”),後衍生出“倡導”“提倡”等引申義,但在“倡館”中保留原始義項,特指以歌舞表演為主業的群體。而“館”則為場所稱謂,如《周禮·地官》所載“五十裡有市,市有館”,此處指特定活動場所。
結合《漢書·地理志》中“趙、中山地薄人衆,丈夫相聚遊戲,悲歌慷慨,起則椎剽掘冢,作奸巧,多弄物,為倡優”的記載,倡館可溯至漢代樂舞表演場所,後逐漸發展為包含聲色娛樂功能的機構。唐代《教坊記》詳述此類場所的歌舞訓練與演出制度,印證其專業屬性。
需注意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少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研究領域。清代《日知錄·卷二十八》曾辨析“倡伎”與“娼妓”的語義流變,建議在引用時優先選擇中華書局、上海古籍出版社等權威機構出版的校注本典籍作為考據依據。
“倡館”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但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核心含義如下:
倡館(拼音:chàng guǎn)主要指的是妓院,即古代提供歌舞表演或性服務的場所。這一解釋在多個權威性較高的網頁(如、、)中均有提及,并引用了宋代沈括《夢溪筆談·譏谑》的記載:“石曼卿為集賢校理,微行倡館,為不逞者所窘。”
詞源與用法
語境差異
“倡館”的常見含義為妓院,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夢溪筆談》等古籍原文或權威曆史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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