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舉廉。 漢 朝選用官吏的一種方法,由郡國薦舉廉潔之士,經過考察,任以官職。《漢書·王嘉傳》:“光祿勳 于永 除為掾,察廉為 南陵 丞,復察廉為 長陵 尉。” 清 唐孫華 《伏聞上從學士臣揆叙俯詢感恩自愧恭賦》之四:“察廉恪守 周 官法,持節叨乘 漢 使車。”
“察廉”的漢語詞典釋義
“察廉”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由“察”與“廉”二字複合而成,主要用于古代官吏選拔與考核制度中,強調對官員廉潔品行的考察和監督。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察(chá)
廉(lián)
“察廉”在曆史文獻中特指通過官方審查以确認官員的廉潔程度,是古代吏治的核心環節。其内涵包括:
制度性考察
漢代“察舉制”中,“察廉”為固定科目,由地方官舉薦清廉者予中央考核。例如《漢書·趙廣漢傳》載:“以廉潔通敏下士,為陽翟令,察廉為弘農都尉。”
行為準則
強調官吏需主動保持廉潔,并接受監督。如《周禮·天官》提出“六廉”标準(廉善、廉能等),要求“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
《漢語大詞典》
釋“察廉”為“經考察而薦舉為廉吏”,引《漢書·循吏傳》為例。
《古代漢語詞典》
強調其作為“舉薦人才制度”的專有屬性,指向漢代察舉制中的“廉吏”科目。
“察廉”是中國古代吏治的核心概念,融合了監察制度與道德要求,其曆史實踐為現代廉政建設提供了文化參照。
“察廉”一詞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語義演變綜合理解:
一、漢代官吏選拔制度 根據和,這是漢朝特有的選官方式:
二、品德鑒察行為 作為成語使用時():
兩種含義都強調通過系統觀察來确認廉潔屬性,前者側重制度設計,後者側重品德判斷。該詞現多用于廉政教育、曆史研究等場景,其"考察+廉潔"的雙重内涵至今仍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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