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定分。 三國 魏 王弼 《周易略例》:“故位無常分,事無常所,非可以陰陽定也。”《三國志·魏志·劉廙傳》:“初以尊卑有踰,禮之常分也。”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終制》:“死者,人之常分,不可免也。”
(2).本分。 宋 李綱 《論宣撫職事劄子》:“見危緻命,臣之常分,亦無足道。”
常分(cháng fèn)是漢語複合詞,由“常”(恒久、固定)與“分”(本分、職分)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指人應守的本分或事物固有的定分。以下是具體解析:
本分與定分
“常分”強調個體在社會或自然秩序中應遵循的恒常準則。如《莊子·天道》雲:“各安其常分”,指萬物各守其固有位置。引申為人的職責、本分,如恪守為臣、為子之“常分”。
常規與法度
在古籍中亦指不可逾越的規則或界限。《後漢書·張衡傳》注:“越其常分”即指超越既定規範,含“本分之外”的貶義色彩。
詞性特征
作名詞使用,多用于書面語,常見于儒家倫理語境,強調道德層面的責任約束。現代漢語中雖不常用,但“安分守己”等衍生詞仍保留其精神内核。
古籍例證
《南齊書·高逸傳》:“榮期所以自得于丘壑,守其常分也。”
(榮期能在山野間自得,是因恪守本分。)
“常分”凝練表達了傳統社會中人對自身定位與責任的認知,兼具倫理性與哲學性。
“常分”是一個較為文言的詞彙,通常由“常”(恒久、常規)和“分”(本分、職責)組合而成,可理解為“恒常的本分” 或“應盡的常規職責”。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常見以下兩種解釋:
傳統倫理中的“本分”
在儒家思想或傳統倫理中,指個人應遵守的社會角色或責任,如“安守常分”即安于自身身份對應的義務(如君臣、父子等關系中的行為準則)。
日常語境中的“常規部分”
在一般表述中,可能指事物中固定、不變的部分。例如:“此乃人生之常分”可理解為“這是人生中常規的内容”。
由于該詞現代使用較少,若需更精準的解釋,建議提供具體語境或例句。若為現代新造詞或方言,還需進一步說明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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