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部的意思、憲部的詳細解釋
憲部的解釋
刑部。《隋書·百官志下》:“諸曹侍郎并改為郎。又改吏部為選舉郎,禮部為儀曹郎,兵部為兵曹郎,刑部為憲部郎,工部為起部郎,以異六侍郎之名。” 唐 白居易 《微之就拜尚書居易續除刑部因書賀意兼詠離懷》:“我為憲部入南宮,君作尚書鎮 浙東 。”《資治通鑒·唐玄宗天寶十一載》:“改吏部為文部,兵部為戶部,刑部為憲部。”
詞語分解
- 憲的解釋 憲 (憲) à 法令:憲章。憲令。憲兵。 指“憲法”:違憲。立憲。制憲。 筆畫數:; 部首:宀; 筆順編號:
- 部的解釋 部 ù 全體中的一份:部分(“分”讀輕聲)。外部。腹部。局部。全部。部件。部位(位置)。 機關企業按業務範圍分設的單位:*********。編輯部。部隊(軍隊)。 具有統屬關系:所部五十人。部下。部将。部屬。部首
專業解析
"憲部"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古代官職名稱,主要在中國魏晉南北朝時期使用。其核心含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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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釋義:
- 指刑部或類似職能的中央官署。 "憲"字在古代有"法令"、"法度"、"效法"之意,引申為"掌管法律、刑獄"。因此,"憲部"即指掌管國家法律、司法刑獄事務的政府部門。
- 特指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刑部。 在這一曆史階段,"憲部"是"刑部"的别稱或曾用名。它是中央行政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負責全國的司法審判、案件複核、監獄管理以及法律條文的制定與執行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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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沿革與背景:
-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官制發展演變的重要階段。尚書省下屬的各曹(部)逐漸演變為後世六部的雛形。
- "憲部"這一名稱的出現,反映了當時對司法刑獄部門職能的認知——即以法律(憲)為根本進行治理的部門。
- 隨着隋唐時期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規範化,"刑部"成為更普遍和固定的名稱,"憲部"作為正式官署名稱的使用逐漸減少,但其作為刑部的代稱或雅稱在後世文獻中偶有出現。
來源參考:
-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2019年。該詞典作為大型權威漢語工具書,在相關詞條下收錄了"憲部"的釋義,明确指出其為"刑部的别稱",并引用了《晉書》等史書中的記載作為書證。
- 《辭源》(第三版): 商務印書館,2015年。這部側重語詞溯源的大型辭書,在"憲部"詞條下解釋了其作為古代官署名稱的含義,并點明了其與"刑部"的關系及主要使用時期。
- 《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 張政烺主編,北京出版社,1994年。這部專門研究官制的辭典詳細解釋了"憲部"的職能、曆史沿革及其在魏晉南北朝官制體系中的地位。
網絡擴展解釋
“憲部”是中國古代官制中的機構名稱,在不同曆史時期具有特定含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憲部”是刑部的别稱,主要見于隋唐時期。其職能與司法、刑獄相關,屬于中央行政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2.曆史演變
- 隋代改制:隋朝将“刑部”改稱“憲部”,《隋書·百官志下》記載:“改刑部為憲部郎”,與其他五部(吏、禮、兵、工、戶)并列。
- 唐代沿用與調整:唐初延續隋制,但天寶年間(唐玄宗時期)再次調整官署名稱,《資治通鑒》提到“改刑部為憲部”,後又在不同時期恢複“刑部”舊稱。
3.職能與地位
作為中央司法機關,憲部主要負責:
- 審核刑事案件;
- 制定司法政策;
- 監督地方刑獄事務。
4.擴展說明
- “憲”字本身有“法令”“憲法”的含義,因此“憲部”名稱體現了其司法屬性。
- 宋代以後,“憲”字逐漸用于指代地方司法機構,如提點刑獄司(簡稱“提刑司”)。
“憲部”是隋唐時期刑部的官方名稱,反映了古代中央集權制度下的司法管理體系演變。如需更詳細的曆史背景,可參考《隋書》《資治通鑒》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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