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enant farmers] 租种别人田地的人;佃户
(1).雇农;佃户。《晋书·外戚传·王恂》:“又 太原 诸部亦以 匈奴 胡 人为田客,多者数千。”《宋史·王罕传》:“吾属皆有田客,欲给以兵,使相保聚。”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雇农--贫民受雇耕主人的田地,称为雇耕或田客。”
(2).鼓子花的别名。 宋 姚宽 《西溪丛语》卷上:“昔 张敏叔 有十客图,忘其名,予长兄 伯声 ,尝得三十客,牡丹为贵客,梅为清客……皷子花为田客。”
田客是汉语中对古代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的称谓,属于封建农业生产关系中的重要群体。其具体含义及历史背景如下:
指代佃农阶层
“田客”特指封建社会中没有土地所有权,依靠租种地主(“田主”)土地为生的农民群体。他们需向地主缴纳实物地租(如粮食)或劳役地租,形成依附关系。这一概念在汉代文献中已有明确记载,如《汉书·食货志》提及的租佃模式中,田客需“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缴纳收成的50%作为地租)。
田客制度在汉代趋于成熟,其身份介于自由民与农奴之间。部分田客需承担地主家庭的劳役,甚至存在世代依附的“徒附”现象(《后汉书·仲长统传》载“豪人之室,田客满野”)。
至魏晋南北朝,田客常与“佃客”“部曲”混称,法律上被列为地主的私属人口。官府通过“给客制度”承认地主占有田客的特权,如东晋规定官员可合法占有佃客(《隋书·食货志》)。
唐代推行均田制后,田客数量减少,但宋元明清时期租佃关系再度普遍化,“田客”一词仍散见于方志及契约文书,如清代徽州土地租约中“田客”需“按时纳租,不得拖欠”。
“田客”在文学作品中常象征农民的艰辛,如白居易《观刈麦》“家田输税尽,拾此充饥肠”暗含田客的赋税压力。现代汉语中该词已罕用,仅见于历史研究或特定方言。
权威参考资料:
“田客”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含义如下:
指租种他人田地的农民,即佃户或雇农。古代文献中常用来描述依附于地主、以耕种为生的群体,例如:
总结来说,“田客”核心指代佃农,兼具历史经济角色与植物别称的双重含义。如需更详细文献例证,可参考《晋书》《宋史》等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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