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次鴉片戰争期間英、法、美、俄分别強迫清政府籤訂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6月在天津籤訂。主要内容為:增開漢口、九江、南京等十處為通商口岸;外國軍艦和商船可到内河自由航行;外國人可到内地遊曆、通商,傳教士可入内地傳教;外國可派公使進駐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設領事官。英、法兩國還得到巨額賠款。條約籤訂後,英法聯軍退出天津。
《天津條約》是第二次鴉片戰争期間,清政府與英國、法國、俄國、美國在天津籤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總稱(1858年)。其核心内容包括:
一、定義與性質
依據《現代漢語詞典》及曆史文獻,該條約是西方列強通過武力脅迫清政府籤訂的不平等條約,标志着中國半殖民地化程度加深。其主要條款包括:
二、曆史意義與影響
該條約與《北京條約》共同構成第二次鴉片戰争的結果,導緻中國主權進一步喪失。例如:
三、權威參考來源
參見:《北京條約》《瑷珲條約》《南京條約》
《天津條約》是第二次鴉片戰争期間(1856-1860年),清政府于1858年6月分别與英、法、俄、美四國籤訂的不平等條約總稱。以下是其核心内容與影響:
通商口岸擴大
增開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牛莊(後改營口)、登州(煙台)、台灣(台南)、淡水、潮州(汕頭)、瓊州等10處通商口岸,允許外國商船和軍艦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外交與傳教特權
片面最惠國待遇
各國享有“一體均沾”特權,即中國給予某國的權益,其他籤約國可自動獲得。
戰争賠款
清政府向英、法分别賠償400萬兩和200萬兩白銀(部分來源提及對英法各賠800萬兩,可能包含後續條約内容)。
《天津條約》是列強通過武力脅迫強加給中國的不平等條約,标志着中國主權進一步受損,為後續侵略鋪平道路。
(如需完整信息,可參考曆史檔案或權威文獻如《中俄天津條約》《中英天津條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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