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督責搜捕。《北史·宇文貴傳》:“先是 蜀 人多刼盜, 貴 乃召任俠傑健者署為遊軍二十四部,令其督捕,由是頗息。” 宋 蘇轼 《與王慶源書》之二:“值歲飢,人豪剽刼無虛日,凡督捕姦兇五七十人,近始肅然。”《宋史·陳韡傳》:“躬往 邵武 ,督捕餘寇。”
督捕是清代特有的司法官職名稱,指專門負責追捕在逃罪犯或緝拿特定案犯的官吏。該詞由“督”(監督、督辦)與“捕”(緝捕、捉拿)複合而成,核心職能是督辦緝捕事務,多見于刑部或地方衙門的專職設置。其具體含義可從三方面闡釋:
字義溯源
“督”含督促、監察之意,“捕”指捉拿、擒獲。二字組合體現對緝捕行動的監管職責,強調官方對追逃工作的系統性督辦,而非單純執行抓捕。
曆史職能
清代刑部下設“督捕清吏司”(簡稱督捕司),專管八旗及各省逃人案件,追捕逃亡旗丁、家奴及重案逃犯。其職責包括籤發海捕文書、協調地方緝拿、審理窩藏逃犯案件等,具有跨區域司法協作性質。
制度演變
順治年間始設“督捕衙門”,雍正時并入刑部為“督捕司”,光緒末年隨官制改革廢止。其職能反映了清代以緝捕制度維護旗人特權及社會控制的特殊需求。
權威來源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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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根據史料記載,“督捕”常見于古代司法或軍事場景:
“督捕”強調監督與執行的雙重職能,是古代社會治理中維護秩序的重要手段。如需查看更多曆史文獻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北史》《宋史》等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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