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美、俄分别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在天津签订。主要内容为:增开汉口、九江、南京等十处为通商口岸;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到内河自由航行;外国人可到内地游历、通商,传教士可入内地传教;外国可派公使进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英、法两国还得到巨额赔款。条约签订后,英法联军退出天津。
《天津条约》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1856-1860年),清政府于1858年6月分别与英、法、俄、美四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总称。以下是其核心内容与影响:
通商口岸扩大
增开汉口、九江、南京、镇江、牛庄(后改营口)、登州(烟台)、台湾(台南)、淡水、潮州(汕头)、琼州等10处通商口岸,允许外国商船和军舰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外交与传教特权
片面最惠国待遇
各国享有“一体均沾”特权,即中国给予某国的权益,其他签约国可自动获得。
战争赔款
清政府向英、法分别赔偿400万两和200万两白银(部分来源提及对英法各赔800万两,可能包含后续条约内容)。
《天津条约》是列强通过武力胁迫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标志着中国主权进一步受损,为后续侵略铺平道路。
(如需完整信息,可参考历史档案或权威文献如《中俄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原文。)
《天津条约》是指1856年和1858年中国清政府与英国、法国、俄国等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在中国近代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天津条约》的拆分部首是“白”、“水”和“口”,依次为“一”、“二”和“口”三个笔画。
《天津条约》这个词的来源是因为该系列条约是在中国的天津市签订的。
天津條約(繁體字)
古代汉字的写法略有不同,使用古体字时,《天津条约》的写法为「天津條約」。
《天津条约》打开了中国封闭的大门,让列强开始干涉中国事务。
天津、条约
天津协定、天津公约
平等互惠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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