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盲啞、傷殘或智力極低的兒童或成年人為施教對象的教育。
特殊教育是指針對身心發展存在顯著差異或特殊需求的受教育者,通過系統性教學手段和適應性課程設置,促進其潛能開發與社會功能發展的教育形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特殊教育包含“針對殘障、超常等特殊群體實施的有别于普通教育的專門化教育措施”。
從教育對象看,特殊教育主要服務三類人群:
《殘疾人教育條例》(2023修訂版)明确要求“建立個别化教育計劃,保障教育公平”。
在教學方法上,特殊教育采用多模态幹預策略,包括手語翻譯、盲文教材、感覺統合訓練等。《特殊教育辭典》指出“代償性教學”是其核心原則,即通過強化優勢感官彌補功能缺陷。北京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研究所的實證研究表明,融合教育模式可使80%的特殊兒童在普通班級獲得有效學習支持。
法律依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确立了特殊教育的法定地位。當前我國已建立從學前到高等教育的特殊教育體系,覆蓋全國2856所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部2024年統計數據)。
特殊教育是針對有特殊需求的兒童和青少年實施的教育,旨在通過個性化方法和專業支持,幫助他們在學習、生活和社會適應方面獲得全面發展。以下是詳細解釋:
特殊教育主要服務于存在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或多重殘疾等特殊需求的人群,同時也涵蓋超常兒童(如天賦異禀者)或行為問題兒童。其核心目标是通過補償缺陷和發展潛能,使學生掌握知識技能、完善人格,并增強社會適應能力。
特殊教育主要通過盲校、聾啞學校、培智學校等專門機構開展。其意義在于:
特殊教育不僅遵循普通教育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原則,還需針對學生特點進行缺陷補償(如聽力語言訓練)和優勢發展(如特殊才能培養),同時依賴專業設備(如助聽器、盲文打字機)和跨學科團隊支持。
如需進一步了解政策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各地政府教育部門發布的權威信息(如、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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