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科舉試場的規則。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陸判》:“ 朱 三入禮闈,皆以場規被放,於是灰心仕進。”
(2).農場、林場等制訂的規章。
場規是漢語中由"場"與"規"組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特定場所或領域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針對特定場所制定的管理規範",強調其空間限定性和行為約束性雙重特征。從構詞法分析,"場"指代物理空間或社會活動領域,如體育場、市場、職場;"規"則源于古代"規"字,本義為畫圓工具,引申為行為準則,《說文解字》釋其"有法度也"。
該詞彙在應用層面包含三個維度:①空間維度,如《體育競賽管理條例》明确體育場館需公示場規;②行為維度,中國市場監管總局2024年文件要求各類市場必須建立公示場規制度;③文化維度,《中國民俗志》記載傳統廟會場所特有的場規習俗。在當代社會實踐中,場規已發展成為涵蓋安全規範、行為守則、應急流程等要素的系統化管理體系。
“場規”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詞彙,其具體解釋如下:
核心内容
指中國古代科舉考試中為保障公平性而制定的條例、禁令及處罰規定。例如:考生需通過資格審查防止冒名頂替,考官需“鎖院”隔離避免請托,考生入場時需接受嚴格搜檢以防夾帶作弊,考試期間有專人巡視監督。
曆史例證
清代蒲松齡在《聊齋志異·陸判》中記載:“朱三入禮闱,皆以場規被放,於是灰心仕進”,說明違反場規可能導緻考生被取消資格。
指農業生産單位(如農場、林場)為規範管理而制定的内部規章,涉及生産流程、人員職責、資源使用等方面。例如現代農場的作業标準或林場的防火條例,但具體内容需結合不同機構的實際規定。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古籍記載與現代延伸用法,具體應用需結合語境。如需更詳細的曆史案例或現代場規實例,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相關行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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