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ay of execution
***; end up; meet one's death; pass away; extremely; implacable; fixed; rigid
impassable
【醫】 thanato-
delay; postpone; put off; relaxed; revive; slow
"死緩"(死刑緩期執行)是中國刑法體系中特有的刑罰制度,對應英文術語為"Suspended Death Sentence"。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8條至第50條規定,死緩指對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在宣告死刑的同時給予兩年緩刑期,若在緩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則減為無期徒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為25年有期徒刑。該制度體現了中國"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被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報告評價為"死刑替代措施的重要實踐"。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幹問題的規定》進一步細化適用标準,要求死緩判決必須符合"罪行極其嚴重但不必立即執行"的雙重條件,其執行程式須經省級法院複核。比較法研究顯示,該制度與英美法系的"死刑暫緩令"(Death Sentence Reprieve)存在本質區别,後者屬于行政赦免權範疇,而中國死緩是法定量刑層級。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適用于應當判處死刑但不必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以下是詳細解釋:
死緩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而非獨立刑種。其核心是對罪該處死的罪犯暫緩執行死刑,給予2年考驗期,通過勞動改造觀察表現,再決定最終處理結果。
在2年緩期執行期間,可能産生以下結果:
對于累犯及故意殺人、強奸、爆炸等嚴重暴力犯罪的死緩犯,法院可同時決定限制減刑,即減為無期徒刑後實際服刑不得少于25年,減為25年有期徒刑後不得少于20年。
死緩體現了我國“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為可能存在冤錯案件的被告人提供糾錯機會,同時通過長期監禁實現懲罰與改造的雙重目的。實踐中,絕大多數死緩犯最終通過改造獲得減刑,實際執行死刑的比例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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