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ay of execution
***; end up; meet one's death; pass away; extremely; implacable; fixed; rigid
impassable
【医】 thanato-
delay; postpone; put off; relaxed; revive; slow
"死缓"(死刑缓期执行)是中国刑法体系中特有的刑罚制度,对应英文术语为"Suspended Death Sentenc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至第50条规定,死缓指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在宣告死刑的同时给予两年缓刑期,若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则减为无期徒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该制度体现了中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报告评价为"死刑替代措施的重要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适用标准,要求死缓判决必须符合"罪行极其严重但不必立即执行"的双重条件,其执行程序须经省级法院复核。比较法研究显示,该制度与英美法系的"死刑暂缓令"(Death Sentence Reprieve)存在本质区别,后者属于行政赦免权范畴,而中国死缓是法定量刑层级。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以下是详细解释: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而非独立刑种。其核心是对罪该处死的罪犯暂缓执行死刑,给予2年考验期,通过劳动改造观察表现,再决定最终处理结果。
在2年缓期执行期间,可能产生以下结果:
对于累犯及故意杀人、强奸、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缓犯,法院可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即减为无期徒刑后实际服刑不得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少于20年。
死缓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为可能存在冤错案件的被告人提供纠错机会,同时通过长期监禁实现惩罚与改造的双重目的。实践中,绝大多数死缓犯最终通过改造获得减刑,实际执行死刑的比例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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