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 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八辟”。《周礼·秋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灋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贾公彦 疏:“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 郑 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罚也。” 孙诒让 正义:“依《曲礼》注义,盖凡入八议限者,轻罪则宥,重罪则改附轻比,乃有刑也。”后来成为历代封建帝王的亲族、近臣减刑免刑的特权规定。 汉 代改名八议, 三国 魏 正式写入法典,一直沿用到 清 代。
“八辟”是中国古代周代的一种刑法制度,指对八类特殊身份者犯罪时进行特别审议并减免刑罚的规定。以下是详细解释:
制度内涵
八辟源于《周礼》,针对八种权贵群体设立,具体包括:
历史演变
法律意义
八辟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强调根据身份而非罪行平等量刑。其核心是通过“议”的程序减轻或赦免刑罚,如《周礼·秋官》记载:“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即依此八类人调整量刑标准、。
争议与影响
虽在历史上长期存在,但八辟也被批评为司法不平等的典型,助长权贵阶层的法外特权。直至近代法律改革,此类制度才被废除。
总结来看,“八辟”是周代至清代维护特权阶级的法律制度,反映了古代社会等级制度与儒家伦理对司法的影响。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演变细节,可查阅《周礼》及相关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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