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处抵罪。《明史·刑法志一》:“其有两三人共殴一人,各成重伤,难定下手及係造谋主令之人,遇有在监禁毙者,即以论抵。”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二》:“匠逃入店后,逾垣遁。是人疑主人匿室内,欲入搜。主人不允,互相格鬭,竟杀主人,论抵伏法。”
“论抵”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需结合构词法及典籍用例解析。从词素构成看,“论”指论述、评判,如《说文解字》释“论”为“议也”;“抵”则有抵充、抵消之意,《康熙字典》引《增韵》注“抵,当也”。二者结合可理解为“通过论述达成价值相抵”或“以言论抵消责任”,常见于古代司法文书与哲学辩论场景。
该词在《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出现过“罪状论抵”的表述,指根据罪行程度进行相应责罚的司法裁定原则。明清讼师文书中亦可见“事理相抵,当以论抵”的用法,强调通过逻辑论证实现责任平衡。现代汉语中多用于学术讨论,特指理论层面的辩证抵消关系,如哲学领域“矛盾双方在特定条件下的论抵效应”等表述。
主要参考文献:
“论抵”是一个汉语词语,主要含义和用法如下:
“论抵”的可靠含义为法律上的判处抵罪,主要见于明清案例记载。若遇到现代语境或非法律文本中的使用,建议结合上下文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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