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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辟的意思、八辟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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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辟的解釋

周 制規定八種人的犯罪須經特别審議,并可減免刑罰,稱為“八辟”。《周禮·秋官·小司寇》:“以八辟麗邦灋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 賈公彥 疏:“案《曲禮》雲:‘刑不上大夫。’ 鄭 注雲:‘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若然,此八辟為不在刑書,若有罪當議,議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於刑罰也。” 孫诒讓 正義:“依《曲禮》注義,蓋凡入八議限者,輕罪則宥,重罪則改附輕比,乃有刑也。”後來成為曆代封建帝王的親族、近臣減刑免刑的特權規定。 漢 代改名八議, 三國 魏 正式寫入法典,一直沿用到 清 代。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八辟”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特權制度,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小司寇》,指八種特殊身份的人犯罪時,可經商議減輕或免除刑罰。其核心内容為:

  1. 親故賢能

    包括“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故舊)、“議賢”(有德行者)、“議能”(有才能者)。此類人群因身份或貢獻享有法律優待,體現宗法倫理與人才重視。

  2. 功貴勤賓

    涵蓋“議功”(立大功者)、“議貴”(高官顯爵)、“議勤”(勤于政務者)、“議賓”(前朝貴族後裔)。例如唐代《唐律疏議》規定,三品以上官員犯罪可“奏聞取旨”,不得擅自裁決。

  3. 曆史演變

    漢代改稱“八議”,正式入律;隋唐時期完善為“八議”制度,成為封建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直至清末變法才被廢除。

此制度源于《周禮》“以八辟麗邦法”的記載,東漢鄭玄注:“辟,法也。麗,附也。”指将八類特殊人群的刑罰依附于禮法而非常律。其本質反映古代“刑不上大夫”的等級觀念,同時通過禮法結合維系統治穩定。

網絡擴展解釋

“八辟”是中國古代周代的一種刑法制度,指對八類特殊身份者犯罪時進行特别審議并減免刑罰的規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制度内涵
    八辟源于《周禮》,針對八種權貴群體設立,具體包括:

    • 親:皇族宗室親屬
    • 故:君主的故交舊友
    • 賢:有德行的賢人
    • 能:具備特殊才能者
    • 功:對國家有功勳者
    • 貴:高爵位的貴族
    • 勤:勤于政務的官員
    • 賓:前朝帝王後裔或尊貴賓客
      (、)
  2. 曆史演變

    • 周代稱為“八辟”,漢代更名為“八議”,三國曹魏時期正式寫入法典,成為“親貴減刑”的法律依據,沿用至清代、。
    • 該制度體現了“刑不上大夫”的等級特權思想,旨在維護統治階層的利益。
  3. 法律意義
    八辟是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強調根據身份而非罪行平等量刑。其核心是通過“議”的程式減輕或赦免刑罰,如《周禮·秋官》記載:“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即依此八類人調整量刑标準、。

  4. 争議與影響
    雖在曆史上長期存在,但八辟也被批評為司法不平等的典型,助長權貴階層的法外特權。直至近代法律改革,此類制度才被廢除。

總結來看,“八辟”是周代至清代維護特權階級的法律制度,反映了古代社會等級制度與儒家倫理對司法的影響。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演變細節,可查閱《周禮》及相關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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