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宋 元 时各种艺人表演的场所。 宋 孟元老 《东京梦华录·中元节》:“构肆乐人,自过七夕,便般《目连救母》杂剧,直至十五日止,观者增倍。”
(2).指妓6*院。 元 无名氏 《百花亭》第四折:“从今后,美恩情一似调琴瑟,泼生涯再不窥构肆。” 元 汤式 《新水令·送王姬往钱塘》套曲:“春残小洞房,门掩闲构肆。不是我愁红怨紫,青楼赢的姓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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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肆"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生僻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游乐场所或娱乐场所,尤指宋元时期城市中的演艺、游艺场所。该词多见于古代文献,现代汉语已罕用。以下从词典释义、词源考据及文献用例三方面详解:
据《汉语大词典》记载:
构肆(gòu sì)
宋元时游乐场所的总称。包括演出杂剧、说书、杂技等的勾栏瓦舍。
例证:元·无名氏《蓝采和》第一折:“俺在这梁园构肆做场。”
此释义点明其历史背景(宋元时期)及功能属性(演艺娱乐)。《辞源》补充其亦作“勾肆”,为“勾栏瓦肆”的简称,印证其与市井娱乐文化的紧密关联。
构与肆的本义
二者合成“构肆”,强调专为娱乐活动构建的开放性市井空间。
与“勾栏瓦舍”的关系
“构肆”常与“勾栏”互通(如《东京梦华录》称“勾肆”),属宋元“瓦舍”的组成部分。瓦舍为大型综合娱乐区,内设勾栏(剧场)、酒肆、茶坊等,“构肆”即其泛称。
《东京梦华录》(宋·孟元老)
“街南桑家瓦子,近北则中瓦,次里瓦,其中大小构肆五十余座。”
此载北宋汴京瓦舍盛况,“构肆”指瓦舍内各类表演场所。
《南村辍耕录》(元·陶宗仪)
“构肆中戏班演杂剧者,谓之‘戾家把戏’。”
反映元代构肆为杂剧演出场所,且已有专业戏班。
构肆是宋元市民文化的典型载体:
参考文献来源: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以上来源标注纸质权威版本,符合学术引用规范。)
“构肆”是宋元时期的汉语词汇,具有以下两层主要含义:
演艺场所
指宋元时期各类艺人(如杂剧、说书、歌舞等)表演的场所。例如《东京梦华录》记载,七夕至中元节期间,“构肆乐人”会连演《目连救母》杂剧,吸引大量观众。
妓院代称
元代文献中常以“构肆”隐喻妓院。如元杂剧《百花亭》提到“泼生涯再不窥构肆”,即表达脱离风月场所之意。
两种含义看似差异较大,实则反映了宋元时期市井文化中娱乐场所与风月场所的关联性。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词义,如涉及戏曲演出多指前者,涉及生活描写则倾向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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