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宋 元 時各種藝人表演的場所。 宋 孟元老 《東京夢華錄·中元節》:“構肆樂人,自過七夕,便般《目連救母》雜劇,直至十五日止,觀者增倍。”
(2).指妓6*院。 元 無名氏 《百花亭》第四折:“從今後,美恩情一似調琴瑟,潑生涯再不窺構肆。” 元 湯式 《新水令·送王姬往錢塘》套曲:“春殘小洞房,門掩閑構肆。不是我愁紅怨紫,青樓赢的姓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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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肆"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遊樂場所或娛樂場所,尤指宋元時期城市中的演藝、遊藝場所。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現代漢語已罕用。以下從詞典釋義、詞源考據及文獻用例三方面詳解:
據《漢語大詞典》記載:
構肆(gòu sì)
宋元時遊樂場所的總稱。包括演出雜劇、說書、雜技等的勾欄瓦舍。
例證:元·無名氏《藍采和》第一折:“俺在這梁園構肆做場。”
此釋義點明其曆史背景(宋元時期)及功能屬性(演藝娛樂)。《辭源》補充其亦作“勾肆”,為“勾欄瓦肆”的簡稱,印證其與市井娛樂文化的緊密關聯。
構與肆的本義
二者合成“構肆”,強調專為娛樂活動構建的開放性市井空間。
與“勾欄瓦舍”的關系
“構肆”常與“勾欄”互通(如《東京夢華錄》稱“勾肆”),屬宋元“瓦舍”的組成部分。瓦舍為大型綜合娛樂區,内設勾欄(劇場)、酒肆、茶坊等,“構肆”即其泛稱。
《東京夢華錄》(宋·孟元老)
“街南桑家瓦子,近北則中瓦,次裡瓦,其中大小構肆五十餘座。”
此載北宋汴京瓦舍盛況,“構肆”指瓦舍内各類表演場所。
《南村辍耕錄》(元·陶宗儀)
“構肆中戲班演雜劇者,謂之‘戾家把戲’。”
反映元代構肆為雜劇演出場所,且已有專業戲班。
構肆是宋元市民文化的典型載體:
參考文獻來源: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以上來源标注紙質權威版本,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構肆”是宋元時期的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層主要含義:
演藝場所
指宋元時期各類藝人(如雜劇、說書、歌舞等)表演的場所。例如《東京夢華錄》記載,七夕至中元節期間,“構肆樂人”會連演《目連救母》雜劇,吸引大量觀衆。
妓院代稱
元代文獻中常以“構肆”隱喻妓院。如元雜劇《百花亭》提到“潑生涯再不窺構肆”,即表達脫離風月場所之意。
兩種含義看似差異較大,實則反映了宋元時期市井文化中娛樂場所與風月場所的關聯性。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詞義,如涉及戲曲演出多指前者,涉及生活描寫則傾向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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