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ake public] 向社会上公开,使人们知道
必须把这件事公诸于世
(2) 也说“公诸于众”
“公诸于世”是现代汉语中常见的表达形式,其规范写法应为“公之于世”。该短语由“公”“之”“于”“世”四字构成,其中“之”为代词,指代被公开的事物;“于”表示动作趋向,“世”指代社会公众领域。整个短语指将原本隐蔽或私密的内容向公众披露,实现信息的社会化传播。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这一表述可追溯至先秦文献中“公之于众”的表达方式。东汉《说文解字》释“公”为“平分也”,引申为公开、共同认知的状态。现代语义学将其定义为:通过特定传播渠道,使个体或团体持有的信息突破原有范围,成为社会共同知识的过程。
在当代语言实践中,“公之于世”具有三层递进含义:(1)信息从私域到公域的跨越;(2)传播行为的完成状态;(3)社会认知体系的更新。例如重大科学发现经同行评议后在国际期刊发表,既实现了学术成果的公开,也标志着人类知识边界的扩展,此类用法在《人民日报》学术报道中高频出现。
权威辞书对此有明确界定。《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列为常用四字短语,释义为“向社会公开”;《汉语大词典》则从语用角度强调其“郑重宣告”的修辞功能。在司法文书中,该短语常作为法定披露程序的规范表述,体现法律语言的严谨性。
公诸于世(gōng zhū yú shì)是一个成语,指将某件事情或信息向公众公开,使世人知晓。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由“公”(公开)、“诸”(“之于”的合音)、“世”(世人/社会)组成,意为将原本隐蔽或未公开的事物向大众披露。常用于正式场合或严肃事件,如揭露真相、公布研究成果等。
结构分析
用法与示例
“林博士决定将他的研究成果公诸于世,以造福人群。”
出处与语境
成语源自《上饶集中营·茅家岭地狱》中的记载,用于描述揭露革命青年的遭遇。现代多用于学术、社会事件或信息公开的场景。
提示:使用时需注意“诸”为“之于”合音,不可写作“公之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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