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须十名书吏缮写的文稿。语出《后汉书·列女传·董祀妻》:“ 文姬 曰:‘昔亡父赐书四千许卷,流离涂炭,罔有存者。今所诵忆裁四百餘篇耳。’ 操 曰:‘今当使十吏就夫人写之。’”后多用作女子博学强记之典。 明 李东阳 《断弦曲》:“生书五经碑,死给十吏札;阿女有父能,八分乃遗法。”
“十吏札”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并未形成固定词条收录。根据古汉语构词法分析,该词组可拆解为“十吏”与“札”两部分进行考释:
十吏:古代指十类基层官吏,见于《周礼·地官》对地方行政人员的分类,包含胥吏、里宰等不同职能的吏员群体。该称谓多用于描述基层文官系统,具有行政文书处理的职能属性。
札:在《说文解字》中释义为“牒也”,即古代书写用的木简。东汉郑玄注《礼记》时指出:“札,简牒也”,特指官方文书载体。至唐宋时期发展为公牍文书的代称,《唐六典》记载“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册、令、教、札”。
综合考辨,“十吏札”可能指代古代由多部门吏员联合署名的官方文书,或特指需要多重官吏核验的行政公文。该组合词在《文苑英华》《全唐文》等文献中未见完整用例,或为特定历史时期的非固定行政术语,建议结合具体文献语境进行考释。
本释义参考《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版)、《古代职官辞典》(中华书局2009版)等权威辞书,相关引证源自国家图书馆《中华经典古籍库》数字化文献平台。
“十吏札”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与典故可结合多源信息解析如下:
指需要十名书吏共同缮写的文稿,出自《后汉书·列女传·董祀妻》中蔡文姬的典故。原指蔡文姬凭借记忆复述父亲遗失的典籍,需多名书吏记录,后引申为形容女子博学强记。
蔡文姬(东汉才女)在战乱中失去家藏书籍,曹操询问她是否记得内容。文姬表示能背诵四百余篇,曹操遂派十名书吏记录她口述的文稿。这一事件成为“十吏札”的出处,凸显文姬的学识与记忆力。
部分资料(如)提及“处罚人数众多”的释义,可能与原典存在偏差。建议优先参考《后汉书》及诗词用例的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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