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寄名;托名。 宋 程大昌 《演繁露·流离》:“使此一种而入用,自附名於玉,不为流离矣。”
(2).在人家名字后边加署姓名。 清 昭槤 《啸亭续录·吴南溪》:“上询之, 文和 曰:‘臣欲用笔附名於摺尾也。’”
“附名”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寄名或托名
指借用他人名义或依托某种名义存在。例如宋代程大昌在《演繁露·流离》中提到,将某种玉石“附名于玉”,即借用玉的名义提升价值。
在他人名字后加署姓名
表示共同参与或联名。清代昭梿《啸亭续录·吴南溪》记载,官员在奏折末尾“附名”以表明责任归属。
古代典籍
宋代艾性夫诗句“固不必附名党锢碑”,以及包恢“但幸附名镌在石”,均体现“附名”的托名或联名含义。
历史场景
清代官员联名上奏时,需在文件末尾“附名”以明确责任,属于制度性用法。
若需进一步了解“附”的其他含义(如姓氏、中药名等),可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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