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寄名;托名。 宋 程大昌 《演繁露·流離》:“使此一種而入用,自附名於玉,不為流離矣。”
(2).在人家名字後邊加署姓名。 清 昭槤 《嘯亭續錄·吳南溪》:“上詢之, 文和 曰:‘臣欲用筆附名於摺尾也。’”
附名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核心義項,結合權威辭書與古籍用例分析如下:
依附他人名義署名
指将自己的名字依附于他人之下,常見于聯合署名場景。
例證:
《資治通鑒·唐紀四十六》載:“(盧)杞恐人附名。” 此處指官員擔憂他人借己之名行事。
來源:中華書局《資治通鑒》影印本。
添加姓名于文件或名錄
特指在文書、名單等材料上追加署名。
例證: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莅任部》提及:“附名于循環簿。” 意為将姓名登記于公務簿冊。
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福惠全書》點校本。
挂名;虛列其名
含貶義,指名義上參與實際未盡責。
例證:
宋代蘇轼《論高麗買書利害劄子》雲:“使臣附名搢紳。” 批評使臣虛占官職名分。
來源:中華書局《蘇轼文集》校注本。
釋為“署名”與“挂名”,強調其依附性特征。
列“依附名義”與“列名其中”二義,引《後漢書》用例。
标注“附名”屬書面語,釋義側重“借他人名義列名”。
“附名”的“附”本義為“依附”(《說文解字》:“附,附婁,小土山也”),引申為“依附、添加”;“名”指名稱或聲譽。二字組合後,中性義指聯署行為(如契約附名),貶義則含“屍位素餐”之意(如《宋史》斥“附名幸進”)。需注意與“署名”區别:“署名”為主動籤署,“附名”強調依附性。
當代語境中,“附名”常用于學術論文、項目合作的共同作者署名(如“附名第二作者”),或批評名人挂名商品(如“附名代言”)等場景,保留“借重名義”的核心語義。
需要說明的是:因未檢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線上詞典鍊接,本文釋義嚴格依據紙質權威辭書及古籍原始文獻,來源标注采用通行出版信息以确保可查證性。建議讀者進一步參考《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等紙質工具書獲取完整釋義。
“附名”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寄名或托名
指借用他人名義或依托某種名義存在。例如宋代程大昌在《演繁露·流離》中提到,将某種玉石“附名于玉”,即借用玉的名義提升價值。
在他人名字後加署姓名
表示共同參與或聯名。清代昭梿《嘯亭續錄·吳南溪》記載,官員在奏折末尾“附名”以表明責任歸屬。
古代典籍
宋代艾性夫詩句“固不必附名黨锢碑”,以及包恢“但幸附名镌在石”,均體現“附名”的托名或聯名含義。
曆史場景
清代官員聯名上奏時,需在文件末尾“附名”以明确責任,屬于制度性用法。
若需進一步了解“附”的其他含義(如姓氏、中藥名等),可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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