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服辨 ”。认罪供状;认罪文据。《唐律疏议·断狱·狱结竟取服辩》:“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辨;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清会典事例·刑名·刑律断狱》:“狱囚取服辩。” 鲁迅 《呐喊·孔乙己》:“怎么样?先写服辩,后来是打,打了大半夜,再打折了腿。”
"服辩"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专业术语,特指犯罪嫌疑人对官府指控的认罪供述或申诉辩驳文书。该词源自明清时期的法律实践,《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罪人对判决所做的服或辩之文状"(来源:《汉语大词典》第6卷)。
从构词法分析,"服"指认罪伏法,"辩"指申辩反驳,二字组合形成法律程序中的对立统一概念。在清代司法体系中,根据《大清律例》规定,犯人需当堂签署"服辩"文书,确认供词无误后方可定案,这既是对被告权利的保障,也是完善司法档案的重要环节(来源:《清史稿·刑法志》)。
现存故宫博物院档案中保存的多份清代服辩原件显示,这类文书通常包含三个要件:①案件基本事实陈述;②对指控罪名的认罪或异议;③当事人画押签章。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古代"口供定谳"的司法特点,也为后世研究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实物证据(来源: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司法档案数据库)。
“服辩”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犯人对判决结果的认罪供状或书面声明,在不同历史文献中也被写作“服辨”或“伏辩”。以下是具体解析:
基本定义
服辩是司法程序中犯人承认罪责的书面文件。根据《唐律疏议》记载,审判结束后需向犯人及其家属宣读罪名,并取得“服辩文状”。若犯人不服判决,可提出异议并重新审理。
历史依据
法律作用
服辩既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冤案的手段。通过书面确认,既保障犯人申辩权利,也规范了司法流程。
文学引用
鲁迅在《孔乙己》中描写主角因偷窃被逼“先写服辩,后来是打”,反映了古代滥用服辩制度的现实。
字形与异写
“服辩”中的“服”意为服从、认罪,“辩”指申辩或文书,因此也写作“服辨”或“伏辩”。这与现代汉语中“服辩”作为成语(指被说服而认同他人观点)的含义不同,后者属于引申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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