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服辨 ”。認罪供狀;認罪文據。《唐律疏議·斷獄·獄結竟取服辯》:“諸獄結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屬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辨;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詳審。”《清會典事例·刑名·刑律斷獄》:“獄囚取服辯。” 魯迅 《呐喊·孔乙己》:“怎麼樣?先寫服辯,後來是打,打了大半夜,再打折了腿。”
"服辯"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專業術語,特指犯罪嫌疑人對官府指控的認罪供述或申訴辯駁文書。該詞源自明清時期的法律實踐,《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罪人對判決所做的服或辯之文狀"(來源:《漢語大詞典》第6卷)。
從構詞法分析,"服"指認罪伏法,"辯"指申辯反駁,二字組合形成法律程式中的對立統一概念。在清代司法體系中,根據《大清律例》規定,犯人需當堂籤署"服辯"文書,确認供詞無誤後方可定案,這既是對被告權利的保障,也是完善司法檔案的重要環節(來源:《清史稿·刑法志》)。
現存故宮博物院檔案中保存的多份清代服辯原件顯示,這類文書通常包含三個要件:①案件基本事實陳述;②對指控罪名的認罪或異議;③當事人畫押籤章。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古代"口供定谳"的司法特點,也為後世研究傳統法律文化提供了實物證據(來源: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司法檔案數據庫)。
“服辯”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犯人對判決結果的認罪供狀或書面聲明,在不同曆史文獻中也被寫作“服辨”或“伏辯”。以下是具體解析:
基本定義
服辯是司法程式中犯人承認罪責的書面文件。根據《唐律疏議》記載,審判結束後需向犯人及其家屬宣讀罪名,并取得“服辯文狀”。若犯人不服判決,可提出異議并重新審理。
曆史依據
法律作用
服辯既是司法程式的重要環節,也是防止冤案的手段。通過書面确認,既保障犯人申辯權利,也規範了司法流程。
文學引用
魯迅在《孔乙己》中描寫主角因偷竊被逼“先寫服辯,後來是打”,反映了古代濫用服辯制度的現實。
字形與異寫
“服辯”中的“服”意為服從、認罪,“辯”指申辯或文書,因此也寫作“服辨”或“伏辯”。這與現代漢語中“服辯”作為成語(指被說服而認同他人觀點)的含義不同,後者屬于引申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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