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监察御史的官署名。《新唐书·百官志三》:“御史臺……其属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七:“ 唐 有三院:御史侍御史谓之臺院,殿中侍御史谓之殿院,监察御史谓之察院。”
(2). 明 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简称察院, 清 因之。御史出差在外,其驻节的衙署亦称察院;京师巡城御史称五城察院。《醒世恒言·蔡瑞虹忍辱报仇》:“即日香汤沐浴,换了衣履,送在军卫供给,申文报知察院。” 清 孔尚任 《桃花扇·赚将》:“[副浄]席设何处?[外]设在察院公署。”
(3). 明 代官职名。巡按察院的简称。 明 于各省置巡按御史一人,专以察吏安民,职权与 汉 刺史相似。因为巡按全衔为“巡按某处监察御史”,故称为“巡按察院”,简称“察院”。《二刻拍案惊奇》卷四:“ 石察院 看罢状词。他一向原晓得 新都 杨僉事 的恶蹟著闻,体访已久,要为地方除害。”
(4).院试的考场。察院是各道御史的衙门,各省学政最初多由御史出任,所以院试的考场叫察院。《儒林外史》第二六回:“我要下察院去考童生,这些小厮们若带去巡视,他们就要作弊。”
察院是中国古代中央监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朝代具体所指略有差异,核心职能均为监察百官、肃正纲纪。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阐释:
唐宋时期御史台的下设机构
唐代御史台分为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品阶虽低但职权广泛,负责"分察百僚,巡按郡县"(《唐六典》),可独立弹劾地方官吏并参与司法审判。宋代沿袭此制,察院监察御史掌"纠察官邪,肃正刑狱"之责,常受命出使地方巡察。
明清都察院的组成部分
明代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每道称"某某道监察御史署",俗称察院)。清代延续此制,察院成为监察御史办公场所的代称。其职能包括稽查六部文书、监察地方考试、巡视盐政漕运等,兼具行政监督与司法复核权。
据《汉语大词典》定义:
察院(chá yuàn)
① 唐宋御史台下属机构,掌监察纠劾之事。
② 明清时期都察院及其下属监察御史衙门的通称。
权威来源参考:
“察院”是中国古代行政体系中与监察相关的机构名称,其含义和职能在不同朝代有所演变,主要解释如下:
察院是古代监察体系的核心机构,主要负责对官员的监督、弹劾及司法审判,体现权力制衡与公正治理。
唐代
明清时期
其他职能
“察院”一词现多用于历史研究或文学作品中,代指古代监察制度,其核心理念(如权力监督)对现代法治建设仍有借鉴意义。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历史案例或职能分析,可参考古代典章制度文献,如《新唐书·百官志》《明史·职官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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