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bstitute;take the place of] (用价值相等的事物)代替;充当
抵偿充当。《元典章·户部五·典卖》:“将各户原买并在户餘粮四十五石二斗,抵充补替 杨汝玉 站役。”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钱穀·支放缓急》:“存留中宜因时支给者……有公用抵充。”
“抵充”是现代汉语中具有明确法律和经济属性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等价物或行为替代原有责任或债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该词表示“用价值相当的物品或款项抵消、充抵应承担的义务或欠款”。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抵”的本义为“抵消”,《汉语大字典》引《汉书·田延年传》“以钱偿之,不足,以物相抵”佐证其古义;“充”则为“充当、替代”,《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申丰以货充府库”体现其替代功能,二者组合后形成现代法律术语特征。
在具体使用场景中:
《现代汉语同义词辨析词典》指出,“抵充”与“抵消”“充抵”存在细微差异:前者强调替代性履行,后者多指价值对冲。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另载明清时期已有“以工抵充”的赋税制度,印证该词的历史延续性。
“抵充”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法律应用在不同场景下有具体解释:
核心含义
指用价值相等的事物代替或充当原定内容,常用于经济、法律等领域。例如,用保证金抵充罚款,或用余粮抵充劳役。
拼音为dǐ chōng,注音为ㄉㄧˇ ㄔㄨㄥ。
近义词与反义词
近义词包括“代替”“充当”,反义词则需根据具体语境判断,如“直接支付”等。
在民法中,抵充制度解决同一债务人欠债权人多笔同类债务时,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规则如下:
若需进一步了解法律细节,可参考民法相关条款或网页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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