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bstitute;take the place of] (用價值相等的事物)代替;充當
抵償充當。《元典章·戶部五·典賣》:“将各戶原買并在戶餘糧四十五石二鬥,抵充補替 楊汝玉 站役。”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錢穀·支放緩急》:“存留中宜因時支給者……有公用抵充。”
“抵充”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和經濟屬性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等價物或行為替代原有責任或債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表示“用價值相當的物品或款項抵消、充抵應承擔的義務或欠款”。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抵”的本義為“抵消”,《漢語大字典》引《漢書·田延年傳》“以錢償之,不足,以物相抵”佐證其古義;“充”則為“充當、替代”,《左傳·昭公二十六年》“申豐以貨充府庫”體現其替代功能,二者組合後形成現代法律術語特征。
在具體使用場景中:
《現代漢語同義詞辨析詞典》指出,“抵充”與“抵消”“充抵”存在細微差異:前者強調替代性履行,後者多指價值對沖。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另載明清時期已有“以工抵充”的賦稅制度,印證該詞的曆史延續性。
“抵充”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法律應用在不同場景下有具體解釋:
核心含義
指用價值相等的事物代替或充當原定内容,常用于經濟、法律等領域。例如,用保證金抵充罰款,或用餘糧抵充勞役。
拼音為dǐ chōng,注音為ㄉㄧˇ ㄔㄨㄥ。
近義詞與反義詞
近義詞包括“代替”“充當”,反義詞則需根據具體語境判斷,如“直接支付”等。
在民法中,抵充制度解決同一債務人欠債權人多筆同類債務時,如何确定清償順序的問題。規則如下:
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可參考民法相關條款或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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