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敌人的产业。 郭沫若 《洪波曲》第十章一:“*********在分发了一部分到 衡山 去之后,不久也就迁移到了 汉口 江汉关 码头附近的敌产三井洋行里面。”
敌产(敵産)是汉语词汇,指在战争或敌对状态下,被认定为敌方国家、组织或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汉语大词典》,该词最早见于近代法律文书,特指因战争关系被国家依法没收或接管的资产,例如土地、房屋、企业等实体财产。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政府曾颁布《处理敌产条例》,明确将日本侵略者及其傀儡政权名下的财产划为“敌产”,并收归国有。
从法律角度,《法学大辞典》将“敌产”定义为国际公法中的特殊概念,强调其所有权因战争状态发生转移,且处理需符合国际条约或国内战时法规。现代汉语语境下,该词也用于比喻与己方立场对立的一方所掌控的资源,例如商业竞争中“收购敌产”的表述。
“敌産”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描述“敌人的产业”。其核心含义可总结如下: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主要出现在历史文献或特定语境中。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文学作品中的案例,可参考《洪波曲》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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