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妖孽、灾殃。 汉 王充 《论衡·偶会》:“非二龙使 厉王 发孽, 褒姒 令 幽王 愚惑也,遭逢会遇,自相得也。”
"发孽"是一个具有地域特色的汉语方言词汇,在北方部分地区使用。根据《汉语大词典》和《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的记载,该词包含两层核心含义:
一、基本释义 指因过度溺爱导致子女产生忤逆行为,如《济南方言词典》所述:"惯子如杀子,发孽就是父母娇惯出来的祸害"。该用法常见于家庭教育语境,强调错误教育方式引发的恶果。
二、引申词义 在晋语区可表示"作孽造祸",如《山西方言重点研究》收录的俗谚:"发孽损阴德,早晚遭报应"。此时词义与"造孽"相近,但更强调行为引发的持续性恶果。
构词解析 该词属动宾结构复合词:
使用场景 多出现于训诫语境,常见于民间俗语:
(注:由于该词未被《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收录为规范词条,实际使用建议结合具体语境,学术讨论可参考《汉语方言学论文集》相关研究)
“发孽”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古典文献和现代用法两方面解析:
原始定义
指“发生妖孽、灾殃”,最早见于汉代王充的《论衡·偶会》:“非二龙使厉王发孽,褒姒令幽王愚惑也,遭逢会遇,自相得也。”。此处“发孽”强调自然或社会灾祸的产生,带有因果关联的哲学意味。
构词解析
部分非权威来源提到“发孽”可引申为:
建议在正式写作或考据时,以汉代文献的原始定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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