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生妖孽、災殃。 漢 王充 《論衡·偶會》:“非二龍使 厲王 發孽, 褒姒 令 幽王 愚惑也,遭逢會遇,自相得也。”
"發孽"是一個具有地域特色的漢語方言詞彙,在北方部分地區使用。根據《漢語大詞典》和《現代漢語方言大詞典》的記載,該詞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一、基本釋義 指因過度溺愛導緻子女産生忤逆行為,如《濟南方言詞典》所述:"慣子如殺子,發孽就是父母嬌慣出來的禍害"。該用法常見于家庭教育語境,強調錯誤教育方式引發的惡果。
二、引申詞義 在晉語區可表示"作孽造禍",如《山西方言重點研究》收錄的俗諺:"發孽損陰德,早晚遭報應"。此時詞義與"造孽"相近,但更強調行為引發的持續性惡果。
構詞解析 該詞屬動賓結構複合詞:
使用場景 多出現于訓誡語境,常見于民間俗語:
(注:由于該詞未被《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收錄為規範詞條,實際使用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學術讨論可參考《漢語方言學論文集》相關研究)
“發孽”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古典文獻和現代用法兩方面解析:
原始定義
指“發生妖孽、災殃”,最早見于漢代王充的《論衡·偶會》:“非二龍使厲王發孽,褒姒令幽王愚惑也,遭逢會遇,自相得也。”。此處“發孽”強調自然或社會災禍的産生,帶有因果關聯的哲學意味。
構詞解析
部分非權威來源提到“發孽”可引申為:
建議在正式寫作或考據時,以漢代文獻的原始定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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