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予以释放,停止服刑。 宋 苏轼 《奏为法外刺配罪人待罪状》:“ 巽 先充书手,因受赃虚消税赋,刺配本州牢城,寻即用倖计构胥吏医人託患放停。又为诈将产业重叠当出官盐,刺配 滁州 牢城,依前託患放停归乡。” 宋 刘昌诗 《芦蒲笔记·卞氏二牒》:“宣徽院押到殿前承旨 卞居让 ,宿患瘫风病,翰林院著医官 裴裔 看验,久远不堪医治,引见奉圣旨放停,送宣徽院者。”
放停
释义:
指古代官府对兵卒、役夫等人员解除服役状态,予以遣散或停止征调的行为。该词属历史军事行政术语,多见于宋代文献,强调官方主动终止服役关系。
详细解析:
字义溯源:
历史语境:
宋代兵制中,“放停”是裁减冗兵的重要措施。官府对老弱、违纪或超额兵员进行遣散,如《宋史·兵志》载:“岁拣禁军退惰者,降充厢军;厢军退惰者,放停。” 此举既减轻财政负担,亦调整军队结构。
社会影响:
被放停者虽脱离军籍,但可能面临生计困境。部分人转为“剩员”(保留军衔但免役),或归乡务农,成为民间劳动力来源之一,反映古代兵民转换的社会机制。
权威参考:
(注:因古籍文献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纸质权威出版物;现代著作可参考出版社官网或学术数据库。)
关于“放停”一词的详细解释如下:
“放停”指予以释放,停止服刑,常用于古代司法或军事场景中,表示解除对犯人或士兵的拘禁或服役状态。例如:宋代苏轼《奏为法外刺配罪人待罪状》中,提到犯人通过“托患放停”得以释放。该词现代使用较少,多见于文献。
在诗词中,“放停”可表达停止、暂停的抽象含义,如:
该词属于古汉语词汇,现代需注意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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