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予以釋放,停止服刑。 宋 蘇轼 《奏為法外刺配罪人待罪狀》:“ 巽 先充書手,因受贓虛消稅賦,刺配本州牢城,尋即用倖計構胥吏醫人託患放停。又為詐将産業重疊當出官鹽,刺配 滁州 牢城,依前託患放停歸鄉。” 宋 劉昌詩 《蘆蒲筆記·卞氏二牒》:“宣徽院押到殿前承旨 卞居讓 ,宿患癱風病,翰林院著醫官 裴裔 看驗,久遠不堪醫治,引見奉聖旨放停,送宣徽院者。”
放停
釋義:
指古代官府對兵卒、役夫等人員解除服役狀态,予以遣散或停止征調的行為。該詞屬曆史軍事行政術語,多見于宋代文獻,強調官方主動終止服役關系。
詳細解析:
字義溯源:
曆史語境:
宋代兵制中,“放停”是裁減冗兵的重要措施。官府對老弱、違紀或超額兵員進行遣散,如《宋史·兵志》載:“歲揀禁軍退惰者,降充廂軍;廂軍退惰者,放停。” 此舉既減輕財政負擔,亦調整軍隊結構。
社會影響:
被放停者雖脫離軍籍,但可能面臨生計困境。部分人轉為“剩員”(保留軍銜但免役),或歸鄉務農,成為民間勞動力來源之一,反映古代兵民轉換的社會機制。
權威參考:
(注:因古籍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現代著作可參考出版社官網或學術數據庫。)
關于“放停”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放停”指予以釋放,停止服刑,常用于古代司法或軍事場景中,表示解除對犯人或士兵的拘禁或服役狀态。例如:宋代蘇轼《奏為法外刺配罪人待罪狀》中,提到犯人通過“托患放停”得以釋放。該詞現代使用較少,多見于文獻。
在詩詞中,“放停”可表達停止、暫停的抽象含義,如:
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需注意語境:
包蘊策世闡諧車靷窗簾出人頭地大吹大擂倒曳東差西誤鬥雞台耳熟能詳發憤圖強販酤飛沙揚礫鋒栝負嶮改名換姓鋼七郎當鈎嬰函三鶴跱皇極門花信年華悔遁恢複期魂懾色沮豁綽講禮見識祭品絕子絕孫涼飇料鬥龍涎香魯連書冒愬闑内品命尀奈乾宇喬林穹居鹙子去末歸本融畼石中黃子收挽祀儀悚愳送友人碳弧沓沓特寫佻佻通都大邑帷甲骫麗物極必反象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