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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的意思、都察院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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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的解释

[the central conerol organization in Ming,Qing dynasties] 明清时的中央监察机构

详细解释

官署名。 明 洪武 年间设置。监察弹劾官吏,参与审理重大案件。 清 因 明 制。《红楼梦》第六八回:“ 张华 便得了主意,和 旺儿 商议定了,写一张状子,次日便往都察院处喊了寃。” 清 梁章鉅 《称谓录·都察院》:“都察院之称,盖始於 明 ,然 唐 代御史臺三院已有察院之称,其僚曰监察御史,而 明 又增一都字者,盖合都御史监察御史为一院而称之耳。”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都察院是中国明清两代中央监察机构,始设于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前身为御史台。其核心职能为监察百官、弹劾不法、参与司法会审及规谏朝政得失,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

该机构设左、右都御史为长官,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明代)或十五道监察御史(清代),分察中央六部与地方政务。《明史·职官志》记载其“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清代更增设科道官行使言谏之责。

作为封建王朝权力制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察院通过《钦定台规》等法规确立运作规范。其监察范围涵盖官吏考课、赋税稽查、军事监督等领域,在整饬吏治、维护皇权方面具有特殊政治地位,直至清末官制改革中改组为都御史。

(注:依据《中国历史大辞典》《明清监察制度史》等权威史料综合编撰,具体制度细节可参考中华书局《明会典》《清会典》等原始文献。)

网络扩展解释

都察院是明清两代中央政府的最高监察机构,其职能涵盖官员监督、司法参与及政策建议,以下是详细解析:

一、核心职能

  1. 监察弹劾:监督中央与地方官员,可弹劾渎职、贪腐等行为,监察御史直接向皇帝奏报。
  2. 司法参与: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负责重大案件会审(即“三司会审”)。
  3. 谏诤建议:对皇帝政策提出建议,纠正决策偏差。

二、历史沿革

三、组织结构

四、权力特点

五、历史评价

都察院强化了中央集权,通过系统化监察维护统治秩序,其职能设计对现代监察制度有借鉴意义。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运作细节,可查阅故宫博物院等权威来源(参考、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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