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entral conerol organization in Ming,Qing dynasties] 明清時的中央監察機構
官署名。 明 洪武 年間設置。監察彈劾官吏,參與審理重大案件。 清 因 明 制。《紅樓夢》第六八回:“ 張華 便得了主意,和 旺兒 商議定了,寫一張狀子,次日便往都察院處喊了寃。” 清 梁章鉅 《稱謂錄·都察院》:“都察院之稱,蓋始於 明 ,然 唐 代禦史臺三院已有察院之稱,其僚曰監察禦史,而 明 又增一都字者,蓋合都禦史監察禦史為一院而稱之耳。”
都察院是中國明清兩代中央監察機構,始設于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前身為禦史台。其核心職能為監察百官、彈劾不法、參與司法會審及規谏朝政得失,與刑部、大理寺并稱“三法司”。
該機構設左、右都禦史為長官,下設十三道監察禦史(明代)或十五道監察禦史(清代),分察中央六部與地方政務。《明史·職官志》記載其“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清代更增設科道官行使言谏之責。
作為封建王朝權力制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都察院通過《欽定台規》等法規确立運作規範。其監察範圍涵蓋官吏考課、賦稅稽查、軍事監督等領域,在整饬吏治、維護皇權方面具有特殊政治地位,直至清末官制改革中改組為都禦史。
(注:依據《中國曆史大辭典》《明清監察制度史》等權威史料綜合編撰,具體制度細節可參考中華書局《明會典》《清會典》等原始文獻。)
都察院是明清兩代中央政府的最高監察機構,其職能涵蓋官員監督、司法參與及政策建議,以下是詳細解析:
都察院強化了中央集權,通過系統化監察維護統治秩序,其職能設計對現代監察制度有借鑒意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運作細節,可查閱故宮博物院等權威來源(參考、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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