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的意思、都察院的詳細解釋
都察院的解釋
[the central conerol organization in Ming,Qing dynasties] 明清時的中央監察機構
詳細解釋
官署名。 明 洪武 年間設置。監察彈劾官吏,參與審理重大案件。 清 因 明 制。《紅樓夢》第六八回:“ 張華 便得了主意,和 旺兒 商議定了,寫一張狀子,次日便往都察院處喊了寃。” 清 梁章鉅 《稱謂錄·都察院》:“都察院之稱,蓋始於 明 ,然 唐 代禦史臺三院已有察院之稱,其僚曰監察禦史,而 明 又增一都字者,蓋合都禦史監察禦史為一院而稱之耳。”
詞語分解
- 都的解釋 都 ū 大都市:都市。都會。通都大邑。 一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所在的地方,京城:首都。國都。京都。建都。 美好:“雍容閑雅,甚都”。都麗。都雅。 總:都為一集。 居:“都卿相之位”。 古代稱頭目、首領。
- 察院的解釋 . 唐 監察禦史的官署名。《新唐書·百官志三》:“禦史臺……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禦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禦隸焉;三曰察院,監察禦史隸焉。”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七:“ 唐 有三院:禦史侍
網絡擴展解釋
都察院是明清兩代中央政府的最高監察機構,其職能涵蓋官員監督、司法參與及政策建議,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核心職能
- 監察彈劾:監督中央與地方官員,可彈劾渎職、貪腐等行為,監察禦史直接向皇帝奏報。
- 司法參與:與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負責重大案件會審(即“三司會審”)。
- 谏诤建議:對皇帝政策提出建議,糾正決策偏差。
二、曆史沿革
- 起源:雛形為唐代禦史台,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正式改設都察院。
- 發展:清代沿襲明制,雍正元年(1723年)并入六科給事中,形成“科道合一”體系。
三、組織結構
- 長官:設左、右都禦史(正二品),副都禦史及佥都禦史輔佐。
- 地方監察:分十三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禦史,分管各省及中央直屬機構事務。
四、權力特點
- 獨立性:監察禦史可直接上奏皇帝,不受都察院内部完全約束。
- 廣泛性:涉及軍事(巡按、監軍)、經濟(鹽務、漕運)等多領域監督。
五、曆史評價
都察院強化了中央集權,通過系統化監察維護統治秩序,其職能設計對現代監察制度有借鑒意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運作細節,可查閱故宮博物院等權威來源(參考、7、12)。
網絡擴展解釋二
都察院(dū chá yuàn)是指古代中國的司法機構之一,主要負責監督地方官員的法律執行情況和處理各種案件。下面将針對您提到的各個方面進行簡要解答:
拆分部首和筆畫:
- 都(dōu):部首阝(阜),總筆畫量4。
- 察(chá):部首宀,總筆畫量9。
- 院(yuàn):部首阝(阜),總筆畫量10。
來源:
都察院這個詞的來源于中國古代官制,是明清兩代都察院的簡稱,也是當時司法權力的代表機構。
繁體:
都察院的繁體字為「都察院」,沒有太大的變化。
古時候漢字寫法:
在古代,都察院的漢字寫法沒有發生過太大的變化,一直沿用着「都察院」這個寫法。
例句:
1. 明代時,都察院負責督促地方官員依法行事。
2. 清代時,都察院成為了處理重大案件和控制地方官員的重要機構。
組詞:
都察院沒有特定的組詞用法,因為它本身已經是一個完整的詞語。
近義詞:
近義詞包括巡撫、提督、巡按等,它們在某些特定的曆史時期也具備了類似的職能和權力。
反義詞:
反義詞比較難找,因為都察院是具體的機構名稱,很難找到與之相反的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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