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阻止被害者向*********门起诉。《周礼·秋官·禁杀戮》:“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 贾公彦 疏:“有人见欺犯,欲向官所讼之而遏止不使去也。”
“遏讼”是一个较为古雅的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不高,主要出现在古代文献或特定语境中。其核心含义是指阻止或平息诉讼、争端。具体解析如下:
遏(è):
讼(sòng):
组合义:“遏讼”即制止诉讼、平息争端。它强调通过某种方式(如调解、教化、权威干预等)使诉讼行为停止或避免其发生。
“遏讼”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治理和司法理念:
权威参考: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中关于传统社会“无讼”理想及调解制度的论述,其中蕴含了“遏讼”的理念与实践。
该词多用于描述官员政绩、社会治理成效或理想状态:
虽然“遏讼”作为固定词汇在现代汉语中罕用,但其核心理念——通过非诉讼方式(如调解、仲裁)解决纠纷,追求社会和谐——在现代社会治理、司法实践(如“诉源治理”)中仍有重要价值。
权威参考:现代法学研究中,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探讨,可视为对传统“遏讼”理念中合理成分的继承与发展。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遏讼”意指阻止或平息诉讼争端,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追求“无讼”理想、重视德治教化与调解的体现。其核心精神在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中仍有延续。
“遏讼”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是阻止被害者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以下为详细解释:
基本释义
该词由“遏”(阻止)和“讼”(诉讼)组成,字面意为制止他人进行法律诉讼。具体指通过某种手段阻挠受害者向官府或司法机关告发、控告加害者。
文献出处
最早见于《周礼·秋官·禁杀戮》:“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此处明确将“遏讼”列为需严惩的行为,反映了古代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古代注释
现代意义
该词在现代语境中已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律史时,常被用来指代干扰司法公正或压制弱势群体申诉权利的行为,具有历史学和社会学研究价值。
总结而言,“遏讼”体现了古代对诉讼程序的规范,也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干预行为的否定态度。如需进一步了解其历史背景,可参考《周礼》及相关注疏文献。
暧昧不明百羞笔画查字法波浪鼓不胜仓恍宸宇冲裕代匮點施钉头顶珠鬼躁还责海椶昊天合击圈鹤卵闳富轰鸣欢然环卫缓心忽儿隳裂火笔画火舟坚陈交兵竭悃结茅矜忍酒肆辑校狂易酪乳谋害霹雳萍漂聘接前赴后继堑绝千岁室阙簿塞话绳勒勝流十荡十决水牀水芽説媳妇儿梳头盒子素朴图纬枉尺直寻惟城委过仙果恓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