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阻止被害者向*********門起訴。《周禮·秋官·禁殺戮》:“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鄭玄 注引 鄭司農 曰:“遏訟者,遏止欲訟者也。” 賈公彥 疏:“有人見欺犯,欲向官所訟之而遏止不使去也。”
“遏訟”是一個較為古雅的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不高,主要出現在古代文獻或特定語境中。其核心含義是指阻止或平息訴訟、争端。具體解析如下:
遏(è):
訟(sòng):
組合義:“遏訟”即制止訴訟、平息争端。它強調通過某種方式(如調解、教化、權威幹預等)使訴訟行為停止或避免其發生。
“遏訟”體現了中國古代社會治理和司法理念:
權威參考:參見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中關于傳統社會“無訟”理想及調解制度的論述,其中蘊含了“遏訟”的理念與實踐。
該詞多用于描述官員政績、社會治理成效或理想狀态:
雖然“遏訟”作為固定詞彙在現代漢語中罕用,但其核心理念——通過非訴訟方式(如調解、仲裁)解決糾紛,追求社會和諧——在現代社會治理、司法實踐(如“訴源治理”)中仍有重要價值。
權威參考:現代法學研究中,對“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的探讨,可視為對傳統“遏訟”理念中合理成分的繼承與發展。參見範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遏訟”意指阻止或平息訴訟争端,是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追求“無訟”理想、重視德治教化與調解的體現。其核心精神在現代糾紛解決機制中仍有延續。
“遏訟”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阻止被害者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該詞由“遏”(阻止)和“訟”(訴訟)組成,字面意為制止他人進行法律訴訟。具體指通過某種手段阻撓受害者向官府或司法機關告發、控告加害者。
文獻出處
最早見于《周禮·秋官·禁殺戮》:“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此處明确将“遏訟”列為需嚴懲的行為,反映了古代對司法公正的重視。
古代注釋
現代意義
該詞在現代語境中已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律史時,常被用來指代幹擾司法公正或壓制弱勢群體申訴權利的行為,具有曆史學和社會學研究價值。
總結而言,“遏訟”體現了古代對訴訟程式的規範,也反映了社會對司法幹預行為的否定态度。如需進一步了解其曆史背景,可參考《周禮》及相關注疏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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