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收人钱财,将妻休弃。《元典章·户部四·离异》:“据 谭八十一 与本妇已是义絶,又係卖休买休,俱各违法。” 樊增祥 《批张正心呈词》:“推其致此之由,皆由尔卖休而起。”
"卖休"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有特定的历史和法律含义,主要出现在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语境中。以下从汉语词典角度对其详细解释:
卖休(mài xiū)指古代丈夫与他人合谋,通过收取钱财的方式,将妻子伪装成“休妻”(离婚)后转卖给他人。这种行为实质是借休妻之名行买卖妻室之实,属于封建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本义为“出售”“交易”,此处引申为以妻子为标的进行非法交易。
通“修”,原指“停止”“解除”,此处特指解除婚姻关系(即休妻)。
注:古代“休妻”需符合“七出”条件(如无子、不孝等),但“卖休”实为假借名义的欺诈行为。
明清律法明文禁止卖休行为。例如《大明律·户律》规定:“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即参与者均受刑责,婚姻关系强制解除。
定义:“卖休,谓受人钱财而假借名义休妻。”
来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第7卷第9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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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卖休现象折射出封建婚姻制度的财产化本质,法律虽禁止却难以根除。”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
记载:“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大明律》,卷六·户律三。
“卖休”与“买休”为共生行为。卖休者(丈夫)收钱假休妻,买休者(第三方)支付钱财娶妇,二者同罪。
“和离”是夫妻协议离婚,无金钱交易,合法;而“卖休”属非法买卖,具有欺诈性。
“卖休”作为历史词汇,反映了封建制度下女性的人身依附困境。其消亡印证了婚姻自由与人格平等观念的进步,亦为研究古代社会法制与性别关系的重要案例。
如需进一步查证,建议参阅《汉语大词典》纸质版或权威古籍数据库(如中国基本古籍库)。
“卖休”是一个古代汉语词语,其含义及相关信息可综合如下:
“卖休”指收受他人钱财后,将妻子休弃的行为。这一行为通常涉及金钱交易,属于古代婚姻关系中的非法操作。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判例或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元典章》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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