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收人錢財,将妻休棄。《元典章·戶部四·離異》:“據 譚八十一 與本婦已是義絶,又係賣休買休,俱各違法。” 樊增祥 《批張正心呈詞》:“推其緻此之由,皆由爾賣休而起。”
"賣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有特定的曆史和法律含義,主要出現在封建社會的婚姻制度語境中。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賣休(mài xiū)指古代丈夫與他人合謀,通過收取錢財的方式,将妻子僞裝成“休妻”(離婚)後轉賣給他人。這種行為實質是借休妻之名行買賣妻室之實,屬于封建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
本義為“出售”“交易”,此處引申為以妻子為标的進行非法交易。
通“修”,原指“停止”“解除”,此處特指解除婚姻關系(即休妻)。
注:古代“休妻”需符合“七出”條件(如無子、不孝等),但“賣休”實為假借名義的欺詐行為。
明清律法明文禁止賣休行為。例如《大明律·戶律》規定:“若用財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即參與者均受刑責,婚姻關系強制解除。
定義:“賣休,謂受人錢財而假借名義休妻。”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第7卷第9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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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賣休現象折射出封建婚姻制度的財産化本質,法律雖禁止卻難以根除。”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頁。
記載:“凡将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别無賣休之情者,不坐。”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大明律》,卷六·戶律三。
“賣休”與“買休”為共生行為。賣休者(丈夫)收錢假休妻,買休者(第三方)支付錢財娶婦,二者同罪。
“和離”是夫妻協議離婚,無金錢交易,合法;而“賣休”屬非法買賣,具有欺詐性。
“賣休”作為曆史詞彙,反映了封建制度下女性的人身依附困境。其消亡印證了婚姻自由與人格平等觀念的進步,亦為研究古代社會法制與性别關系的重要案例。
如需進一步查證,建議參閱《漢語大詞典》紙質版或權威古籍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
“賣休”是一個古代漢語詞語,其含義及相關信息可綜合如下:
“賣休”指收受他人錢財後,将妻子休棄的行為。這一行為通常涉及金錢交易,屬于古代婚姻關系中的非法操作。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判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元典章》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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