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妇女当作商品,索取财物为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是剥削制度的产物。《************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买卖婚姻指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意愿包办缔结的婚姻形式。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定义,其核心特征是将婚姻关系异化为金钱交易,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本质特征
婚姻缔结并非基于双方自愿,而是由第三方(通常为父母或媒人)主导,以收取钱财或实物作为成婚条件。这种行为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将人身关系等同于商品交换。
法律定性
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因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指出,借婚姻索取财物若涉及强迫性质,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社会危害性
社会学研究指出,此类婚姻易导致家庭地位不平等(支付方常视配偶为私有财产)、家庭暴力风险上升,且可能助长人口拐卖等违法犯罪活动。
权威来源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解释,买卖婚姻的详细定义和法律特征如下: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财物为目的,通过包办、强迫等手段促成的婚姻关系。这种行为将婚姻异化为财物交易,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
主体要件
实施主体为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如父母、亲属或中介),且需存在索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行为要件
必须同时具备两种行为:
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和第1052条:
类型 | 特征 |
---|---|
换亲/转亲 | 家庭间互相交换女儿作为儿媳(如A家女嫁B家子,B家女嫁A家子) |
童养媳 | 未成年女性被收养至男方家庭,成年后强制完婚 |
高价"卖婚" | 第三方明码标价要求支付巨额礼金、房产等财物,否则拒绝缔结婚姻关系 |
|| 买卖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 |---|---------------------------|-----------------------------| | 婚姻基础 | 非自愿(存在包办强迫)| 自愿结婚| | 违法性 | 绝对禁止,婚姻可撤销| 违反禁止性规定,但婚姻有效| | 法律后果 | 撤销后自始无效| 需返还超出合理范围的财物|
该现象源于封建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将女性物化为交易标的。现行法律通过禁止性规定和可撤销制度,旨在消除这一封建残余,维护婚姻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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