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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婚姻的意思、買賣婚姻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買賣婚姻的解釋

把婦女當作商品,索取財物為結婚條件的婚姻形式。是剝削制度的産物。《************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買賣婚姻指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背當事人意願包辦締結的婚姻形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其核心特征是将婚姻關系異化為金錢交易,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1. 本質特征

    婚姻締結并非基于雙方自願,而是由第三方(通常為父母或媒人)主導,以收取錢財或實物作為成婚條件。這種行為剝奪了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将人身關系等同于商品交換。

  2. 法律定性

    我國《民法典》第1042條明确規定禁止買賣婚姻,因其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指出,借婚姻索取財物若涉及強迫性質,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3. 社會危害性

    社會學研究指出,此類婚姻易導緻家庭地位不平等(支付方常視配偶為私有財産)、家庭暴力風險上升,且可能助長人口拐賣等違法犯罪活動。


權威來源說明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買賣婚姻的詳細定義和法律特征如下:

一、核心定義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通過包辦、強迫等手段促成的婚姻關系。這種行為将婚姻異化為財物交易,侵犯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權。

二、法律特征

  1. 主體要件
    實施主體為婚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如父母、親屬或中介),且需存在索取財物的主觀故意。

  2. 行為要件
    必須同時具備兩種行為:

    • 包辦強迫:違背當事人真實意願(如換親、轉親、童養媳等);
    • 財物索取:以婚姻為條件收取超出合理範圍的財物(如收取"身價錢""彩禮錢"作為結婚前提)。
  3. 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1042條和第1052條:

    • 絕對無效:若婚姻成立時存在脅迫或暴力幹涉,當事人可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内申請撤銷;
    • 財産處理:被撤銷後,同居期間財産按共同共有處理,但需優先保護無過錯方權益。

三、表現形式

類型 特征
換親/轉親 家庭間互相交換女兒作為兒媳(如A家女嫁B家子,B家女嫁A家子)
童養媳 未成年女性被收養至男方家庭,成年後強制完婚
高價"賣婚" 第三方明碼标價要求支付巨額禮金、房産等財物,否則拒絕締結婚姻關系

四、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區别

|| 買賣婚姻| 借婚姻索取財物| |---|---------------------------|-----------------------------| | 婚姻基礎 | 非自願(存在包辦強迫)| 自願結婚| | 違法性 | 絕對禁止,婚姻可撤銷| 違反禁止性規定,但婚姻有效| | 法律後果 | 撤銷後自始無效| 需返還超出合理範圍的財物|

五、曆史與社會影響

該現象源于封建社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傳統,将女性物化為交易标的。現行法律通過禁止性規定和可撤銷制度,旨在消除這一封建殘餘,維護婚姻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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