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婦女當作商品,索取財物為結婚條件的婚姻形式。是剝削制度的産物。《************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買賣婚姻指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背當事人意願包辦締結的婚姻形式。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其核心特征是将婚姻關系異化為金錢交易,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本質特征
婚姻締結并非基于雙方自願,而是由第三方(通常為父母或媒人)主導,以收取錢財或實物作為成婚條件。這種行為剝奪了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将人身關系等同于商品交換。
法律定性
我國《民法典》第1042條明确規定禁止買賣婚姻,因其違反婚姻自由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指出,借婚姻索取財物若涉及強迫性質,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社會危害性
社會學研究指出,此類婚姻易導緻家庭地位不平等(支付方常視配偶為私有財産)、家庭暴力風險上升,且可能助長人口拐賣等違法犯罪活動。
權威來源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解釋,買賣婚姻的詳細定義和法律特征如下: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原則,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通過包辦、強迫等手段促成的婚姻關系。這種行為将婚姻異化為財物交易,侵犯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權。
主體要件
實施主體為婚姻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如父母、親屬或中介),且需存在索取財物的主觀故意。
行為要件
必須同時具備兩種行為:
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1042條和第1052條:
類型 | 特征 |
---|---|
換親/轉親 | 家庭間互相交換女兒作為兒媳(如A家女嫁B家子,B家女嫁A家子) |
童養媳 | 未成年女性被收養至男方家庭,成年後強制完婚 |
高價"賣婚" | 第三方明碼标價要求支付巨額禮金、房産等財物,否則拒絕締結婚姻關系 |
|| 買賣婚姻| 借婚姻索取財物| |---|---------------------------|-----------------------------| | 婚姻基礎 | 非自願(存在包辦強迫)| 自願結婚| | 違法性 | 絕對禁止,婚姻可撤銷| 違反禁止性規定,但婚姻有效| | 法律後果 | 撤銷後自始無效| 需返還超出合理範圍的財物|
該現象源于封建社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傳統,将女性物化為交易标的。現行法律通過禁止性規定和可撤銷制度,旨在消除這一封建殘餘,維護婚姻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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