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麻制。 唐 裴廷裕 《东观奏记》卷下:“时中元休假,通事舍人无在馆者。麻案既出, 孜 受麻毕,乃召当直中书舍人 冯图 宣之。”参见“ 麻制 ”。
"麻案"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和古代文献中解析。"麻"指麻类植物纤维,常用于制作织物;"案"原指长方形木制承具,后衍生出文书、案件等含义。结合构词规律,"麻案"存在两种解释方向:
一、器物层面:指以麻布覆盖或麻绳编织的几案。此类器物在《周礼·春官·司几筵》记载的"素几"制度中可见端倪,古代祭祀时根据不同仪式需求使用不同材质的案几,麻质覆盖物可能用于特定礼仪场景。
二、文书层面:或指记录麻类作物管理事务的官方文档。据《唐六典·户部》记载,唐代设有专门管理纺织原料的机构,涉及麻类种植、税收的文书档案可能被统称为"麻案",但这种用法尚未见于现存典籍的明确记载。
该词的权威性解析可参考《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20修订版)中"案"字的第七项释义,指代官府处理公务的文书卷宗,但未单独收录"麻案"词条。建议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含义,若涉及古代礼制可参阅《三礼名物通释》(钱玄著,江苏古籍出版社),若涉及经济文书可查证《中国历代食货志汇编》(中华书局校注本)。
“麻案”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麻案即“麻制”,指唐代用麻纸书写的诏书或官方文书。该词出自唐代裴廷裕的《东观奏记》,记载了中元节休假期间,通事舍人因不在官署,需由他人代为处理麻案文书的情景。
如需进一步了解唐代文书制度或具体文献背景,可参考《东观奏记》及相关历史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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