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ome temporary;domicile] 指长期居住外地而取得该地的籍贯
(1).谓离原籍,而在寄居地落户。 唐 李翱 《岭南节度使徐公行状》:“公讳 申 ,字 维降 , 东海 剡 人, 永泰 元年寄籍京兆府。” 宋 王洋 《赠向扬州》诗:“野人本住 蓬莱 侧,寄籍 淮 甸老阡陌。” 章炳麟 《艾如张董逃歌序》:“是时 青岛 、 旅顺 既割,天下土崩,过计者欲违难异域,寄籍为流民。”
(2).犹寄名。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异六·老僧》:“昔侍御与贫道为方外交,其公子方在襁褓,寄籍 释 氏,为我弟子。曾几何时,皆成古人!”参见“ 寄名 ”。
寄籍是汉语词汇中表示户籍迁移现象的专有名词,指个体离开原出生地后长期定居他乡,并在当地登记户籍的状态。《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将其定义为"离开原籍,在寄居地入籍"的行为。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唐代的户籍管理制度,《通典·食货志》记载"客居他乡者,可附籍于州县",说明古代已有规范人口流动的寄籍制度。
从语言学角度分析,"寄"字包含暂时性寓居的意象,而"籍"特指官方户籍登记,二字组合后衍生出兼具居住事实与法律认定的复合含义。《汉语大词典》特别指出该词多用于古代科举应试场景,如清代《科举条例》规定"生员寄籍满二十年者,许入当地科考"。
与"原籍"形成对应关系,寄籍在法律层面产生双重身份属性。当代户籍专家在《中国户籍制度史》中强调,寄籍者既保有文化意义上的祖籍认同,又具备现居地的法定居民身份。例如明清时期徽商在扬州经营盐业,往往保留徽州原籍的同时办理扬州寄籍,以便享受科举名额与商业特权。
该词汇在现代社会仍具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虽未直接使用"寄籍"表述,但第十六条关于公民迁居落户的规定,实质上延续了寄籍制度的核心内涵。
“寄籍”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指长期离开原籍并在外地落户,取得该地的籍贯,与“原籍”相对。以下是详细解释:
“他离开家乡寄籍北京三十年了。”()
“寄籍”的核心是长期异地居住并取得户籍,兼具法律身份与居住状态的双重意义。若需更完整的历史用例或细节,可参考唐代至清代的相关文献(如、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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